土地政策
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规定,结合怀宁实际予以优惠。
税收政策
1、境外独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前三年缴纳的增值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由县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六年按50%比例列支奖励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外资出资比例按独资企业标准计算奖励。
2、进园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
怀宁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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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于当年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于当年按50%比例列支奖励给企业。
3、进园投资企业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后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我县投资新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于当年按40%列支奖励给企业;直接投资兴办企业、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于当年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
4、进园投资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内由县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
5、进园投资企业缴纳的契税由县财政于当年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
6、进园投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自供地之日起两年内由县财政于当年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
7、进园投资企业缴纳的水利基金和教育费附加三年内由县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
8、进园投资企业人防费及墙改费暂缓征收。
规费政策
进园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县内部分一律实行零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最低限标准,按低于50%标准收取。
服务保障政策 开发区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安排专人为进园企业提供全程服务,实行办证、工程报建代理制,服务承诺制等;对进园企业实行县级领导干部及县直部门负责人挂点服务制度;实行企业保护牌、收费明白卡、绿卡等“一牌两卡”保护制度;开发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对园区施工生产环境实行综合整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打造和谐园区。
奖励扶持政策
1、为进一步加快进园项目建设进度,促进进园企业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建设进度给予适当奖励,用于企业厂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怀宁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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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外投资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最先在我县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10%-30%专项补助。出口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退税及贴息政策的同时,根据商务、财税部门核定的结果对增幅前三位、出口规模前三位的予以奖励。
3、对当年通过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国家级科研院所正式合作的科研成果转让项目的(技术和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上述各项省级认定的分别奖励5万元。
4、对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上市的进园投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品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新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以上各项奖励经费奖给法定代表人35%,奖给领衔组织技术、管理攻关人员35%。
5、对在实施工业强县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进园投资企业和企业家实行重奖。设立工业强县功臣奖,每年表彰奖励在工业强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设立工业强县贡献奖,对年纳税总额超50万元且增幅达15%以上的企业,按增长额地方所得部分的5%予以奖励。
6、鼓励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多渠道向工业园引荐投资项目。对新引荐的境外投资项目,按首次注册资金中外方实际到位股本金的6‰计奖;对新引荐的境内县外投资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5‰计奖。奖励办法按[怀政发(2005)6号]文件执行。
7、对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的项目引进人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符合事业单位聘任条件的,安排1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名额。
8、凡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外来投资,其企业法人代表的子女有自主选择在本县任何学校就学的权利。
9、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率高的进园投资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商定更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