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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港城工业园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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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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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自2003年5月正式破土动工以来,港城工业园区已征用土地9587亩,建成园区道路19公里,农转非安置房及办公楼19万平方米,园区变电站1座、电力开闭所5座,骨干输变电、天然气供应及供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基本完善,全园区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8.83亿元。园区入驻企业110户,投产企业71户。2008年,园区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30.25亿元,全年入库税金约4.4亿元。初步形成了以海尔、伟世通为龙头的电子电器产业;以中集集团为龙头的物流装备制造业;以长安跨越为龙头的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以东风造船工业公司为龙头的造船业等产业体系。
 
  2008年8月份,复盛产业园发展规划中的部分地块被重庆市委、市政府批准设为港城工业园拓展区E区,并同意立即启动前期工作。该拓展区规划面积为6.59平方公里,首期启动面积两平方公里。港城工业园区拓展区的建设,进一步扩大了港城工业园区发展空间。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在重庆设立全首个内陆保税港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保税港区面积为8.37平方公里,园区B区也规划在内。 自2003年园区开工建设以来,经过几年的开发建设,到2007年底,港城工业园区累计完成投资16亿元,征用土地6700亩,土地整治5100多亩。已建成7万平方米拆迁安置小区,修建园区道路10条计15公里。已建设完成水、电、气、污水处理、程控电话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以及园区学校、医院、商业服务等城市生活服务基础设施。 通过不断强化经济运行宏观指导,不断优化经济结构,港城园区经济呈现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均保持较高增长率。2007年跻身重庆市“十强特色工业园区”。 2008年,园区重点突出产业链招商和标准厂房招商,紧盯国际国内500强企业和行业100强企业,利用园区的区位优势重点跟踪大型物流龙头企业,招商质量明显提高,物流企业招商取得显著成效。园区全年共引进企业25家,项目计划总投资14亿元。园区各部门、各入园企业携手共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对园区经济的重大影响,切实解决园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困难,园区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主要经济指标保持了较高的增长率。 截至2008年12月底,园区实现工业总产值130亿元,较上年增长73.11%,实现工业销售收入130亿元,较上年增长76.44%,园区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8.83亿元。 2008年当年,园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其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9亿元,园区基础设施完成投资6亿元,园区全年入库税金约4亿元。各项指标均达到了区委区政府的考核目标。 至此,重庆市港城工业园区规模基本形成,综合经济实力显现,对江北区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日趋明显。园区成为重庆市“十强特色工业园区”,并获全市工业园区发展速度奖,正成为重庆市主城区最具影响力的特色工业园区。 打造重庆市千亿级特色工业园区 根据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要求和江北区新时期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重庆市港城工业园区的战略定位是:建设成为重庆市千亿级特色工业园区。 按照重庆市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六大功能”中的自主创新高地的定位,依托江北区新型制造业的物质及技术基础,抓住国外和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机遇,再造一个“江北工业”,与其他园区联袂打造江北区“三大工业平台”(港城工业园区、鱼嘴工业新城、复盛工业基地)。重庆市港城工业园区的功能定位是:成为江北区先进制造业的三大平台之一。 根据重庆市港城工业园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园区的产业定位是:重点发展电子电器业、物流及物流装备制造业、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和出口船舶制造业四大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依据上述发展战略和定位,重庆市港城工业园区设定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其总体目标是: “十一五”期间,园区将紧紧围绕江北区打造“千亿工业大园区”,实现再造一个“江北工业”的总目标,加快园区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步伐。到“十一五”末期,全面完成港城工业园区及拓展区的开发建设,实现年工业产值500亿元,税收突破15亿元。努力培育产业集群,实现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园区有特色、优质、可持续的发展,最终实现千亿级工业园区的战略目标。 园区发展的分段目标是:2009年-2010年,园区经济总量明显增大,综合竞争能力大为增强,对全市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更强的推动力;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体制及运作机制更具活力,基本建立符合市场化运作规则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更加丰富的经验;园区内企业数量大幅增加,质量进一步提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能够容纳更多的社会人口;工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显著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更加优美,可持续发展能力得以增强。 此一时段的主要指标为:2009年-2010年,港城工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增幅在15%以上。2010年,园区企业总数超过200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50个。 从2011年到2012年,园区进入发展的第二阶段,资源循环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产业集聚和产业关联度进一步增强,通过上下游企业之间副产品、能源和废弃物相互利用,形成比较完整的循环工业系统,达到园区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利用。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体制发生深刻变化,园区的发展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园区的招商主体由以政府为主向以企业为主转变,园区开发建设由政府管理向企业经营转变。园区的信息化程度显著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第二阶段的具体发展目标是:2011年-2012年,港城工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增幅在20%以上。2012年,园区企业总数超过400个,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达到300个。到2012年,园区拓展区建成,开始全面招商,争取引进50家企业,形成上百亿的工业产值。
地理优势

  园区南邻长江黄金水道,拥有西部地区最大内河深水港口——重庆寸滩港,年吞吐量为100万标准箱、滚装汽车30万辆,并自备具2个3000吨级泊位的园区件杂货码头;319国道(成都至上海国道主干线)、210国道(内蒙至广西北海国道主干线)及渝邻高速公路(重庆至四川广安)等高速公路从园区穿过,双向六车道(规划控制八车道)一级城市干道海尔路将园区与重庆市中心紧密相连,渝怀铁路(重庆到湖南怀化)唐家沱铁路货运编组站位于园区内,年货物吞吐能力为300万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紧邻园区,距离园区仅15分钟车程。

招商产业

  园区初步形成以海尔为龙头的电子电器产业,以中集为龙头的装备制造业,以长安跨越为龙头的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以东风造船厂为龙头的造船业和以交运集团为龙头的物流产业等“五大产业集群”,园区特色产业群体逐步显现。

周边配套
  基础设施是工业园区建设的平台。港城工业园区针对“起步晚”和“基础设施差”的实际,积极在“快”字和“省”字上下工夫。一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市场换投资”的办法,通过市场确定供水、供气、通讯等管网建设投资主体,改变了园区建设由园区公司一家大包大揽的状况,既推进了园区市政管网建设速度,又节省了园区投资。二是结合江北区的总体区域规划,通过改变用地性质、进行绿地置换等手段提高了土地利用价值,为园区节约了建设投资。三是港城工业园区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一些设计的处理形式进行了合理的优化,根据地质情况对个别性价比极差的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整或置换,从而降低了工程造价,为园区节约了资金。四是加强造价管理,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通过与委托的咨询公司共同对施工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完善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审批制度等方式,有效地控制了成本,防范了财务风险。
 
  庆市资源富集,能源供应保障程度高。
 
  水:重庆年平均水资源总量在5000亿立方米左右,可开发的水能750万千瓦。
 
  天然气:天然气探明储量3200亿立方米,气田开采量居全国第一,占全国的26%。
 
  电:重庆是中国西部电网的负荷中心之一,2003年,7.7亿千瓦时的三峡电力输入重庆,进一步增强重庆的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园区基础设施齐备,依托重庆丰富的资源,将有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供水:日供水能力6万吨水厂1座
 
  排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污水主截流干管,有日处理污水30万吨大型污水处理厂1座
 
  供电:110千伏变电站2座,35千伏变电站1座,10千伏电力开闭所13个
 
  供气:园区天然气管网纳入城市供气主干管网,有日供气能力4万立方米天然气供气站1座
 
  通讯:电话交换机容量4万门
政策优惠
  工业园区各类优惠政策汇总 
 
  政策1:《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十五)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和生物资源合理开发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对贷款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以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贷款不纳入当地分行存贷比或限额考核范围。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贷款计划和资金。同时,对西部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也要给予信贷支持。(二十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四十二)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在华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四十五)进一步放宽西部地区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标准。降低西部地区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注册资金由30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由20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私营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办法办理。西部地区外贸企业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标准,调整为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在未设立外经窗口公司的地(市),可由该地(市)成立一家国有窗口公司,或指定一家国有外经贸公司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政策2:《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意见》 (渝委发[2002]28号) 五、配套政策(四)加大财政的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对特色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国债项目和科技项目要向园区倾斜,增加对园区的投入。(五)集中小城镇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将市政府对市级小城镇试点镇的专项补助金(该政策可连续享受5年)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的配套资金,集中用于该区县(自治县、市)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推动小城镇建设同步发展。(六)特色工业园区可以适用我市西部大开发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根据今后的情况予以补充。 
 
  政策3:《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经国家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北部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八)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家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商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付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一)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十二)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十四)从事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十六)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或者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十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四十)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四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财产,办理价值鉴定时,其财产价值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鉴定费减按2.5‰计收;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鉴定费减按2‰计收;1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鉴定费减按1‰计收。按此计算,鉴定费一资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部分减按80%计收。(五十四)外商投资三峡工程库区交通、能源、通信、环保等设施建设,除享受恢复建设部份的优惠政策外,对于扩大部分也享受同等优惠。对恢复建设后的设施出卖一定年限使用权的,优先拨付移民补偿资金。 
 
  政策4:《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一)凡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二十四)境外投资者以高新技术出资的,经合作各方约定,并按有关规定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其技术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35%。 
 
  政策5:《重庆市鼓励外来投资进一步扩大内联的相关优惠政策 》(渝府发﹝2006﹞62号)3、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三)外来投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八)外来投资者与三峡库区的内资企业共同兴办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实行每年核定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凡进口符合国家规定品种种类、用途的自用物资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市级有关部门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返还。 
 
  政策6:《重庆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江北府发[2007]17号,江北府发[2007]18号)(一)项目支持经费标准 一、以下是对列入区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其自主创新能力、技术含量、社会经济效益以无偿资助的办法给予支持:1、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项目5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20万元—50万元。一般项目5万元—20万元。2、技术攻关(产、学、研结合)项目:重点项目10万元—15万元。一般项目3万元—10万元3、信息化项目:3万元—10万元4、社会公共领域项目:重点项目10万元—20万元,一般项目10万元以下。5、农业现代化项目:重点项目5万元—10万元。一般项目5万元以下。 6、软科学项目:重大项目3万元 一般项目3万元以下。(二)项目配套资金资助 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和市重大(或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配套资金资助。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科技部、信产部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市科委、市信息产业局的各类重大(或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资助额度按:国家级项目 5万元,重庆市重大(或重点)项目 3万元。(三)自主创新资金资助 1、相关的优惠: 第六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分别资助8万元 、3万元 、2万元;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市级重点新产品分别资助 3万元、0.5万元、0.3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开展江北区自主知识产权推进奖评选活动,凡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推进奖”荣誉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资金资助。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报专利,对获得国家授权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资助,发明专利资助 5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资助 1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 500元/项。第九条 对开展专利工作措施扎实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3万元组织奖。(四)能力建设资金资助 1、相关的优惠:第十条 加大地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我区内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50万元、20万元资金资助。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新申报并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万元 、5万元资金资助。 
 
  政策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办发〔2006〕162号)一、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享受《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中“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8: 《重庆工业园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 (一)凡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其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四)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其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交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设备和测试仪器,经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五)在园内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加技术性收入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总产值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在园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比重5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可按当年利润额的3-5%在税前提取风险补偿金。(七)在园区内经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2001年起,两年内上缴的营业税增长部份、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长部分(新设立企业“增长部分”按该区“两税”当年平均增长率计算)可由我区财政以股金的方式全额安排,以后三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发展。(九)在园区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额实现5亿元以上的,经园区管委会批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企业在本区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由园区管委会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第三至五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生产经营。(十)对具有规模型、能带动其他产业的企业可与政府协商,实行“一企一策”的税收政策。 
 
  政策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一)标准厂房项目属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三)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方式,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手续。(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缓缴,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全额免收。(七)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八)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15%的优惠政策。(十一)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提供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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