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峡库区优惠政策
1、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政策。国家每年安排10亿元人民币,建立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用于落户库区项目的建设补助或贴息。
2、国家开发银行将给予重庆550亿元政策性贷款,其中三峡库区将获得200亿元政策性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库区产业空虚,化解就业矛盾。有30亿元专项贷款将以财政贴息的方式用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3、优先解决贷款贴息的项目:
(1)对口支援项目;
(2)劳动密集型项目;
(3)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企业属于非限制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经国家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家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值占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凡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5、加工贸易为复出口项目进口所需不作价设备予以免税;进口生产出口产品所需原辅材料,海关予以保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6、对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7、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按照《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8、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如贵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园区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起,第一至第二年按区级财政分成的100%奖励,第三至第五年按区级财政分成的50%奖励。
2、增值税自实现销售之日起,第一年按总额的10%、第二至第三年年按总额的5%、第四至第五年按总额的2%奖励。
3、园区企业的建设项目综合规费每平方米10元,城市建设配套费每平方米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