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底价按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使用年限50年。
1、进入县工业园区的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亩,税收贡献率每年每亩3万元以上,投产三年后每年每亩税收贡献要达到5万元以上。企业足额缴纳项目土地出让金后,给予以下用地扶持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下同)—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下同)、5000万元—1亿元、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5.5万元/亩、6.5万元/亩、7.5万元/亩的财政扶持。
2、凡进入乡镇工业功能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税收贡献率每年每亩1万元以上,企业足额缴纳项目土地出让金后,给予以下用地扶持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分别给予4.5万元/亩、5.5万元/亩、6.5万元/亩、7.5万元/亩的财政扶持。
(二)扶持方式:进入县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的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日内,县财政返还应扶持部分的30%;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返还应扶持部分的50%;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并投产的返还应扶持部分的20%,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其他优惠:
1、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县政府同意,可依法抵押融资。
2、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前提下,经县政府同意后,可按相关程序将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新建企业。
第五条税收支持。
(一)对当年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资源开采类项目),依合同约定建成并投产之日起,其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政策(经稽查查补的偷漏税款不享受此项奖励)。
(二)县工业园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乡镇功能区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并建成投产的,在其建设周期内应征收的土地使用税,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其内部基础设施建设。
(三)县工业园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乡镇功能区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建成投产后,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以下办法从招商引资政策扶持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1、凡落户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3万元以上的,从开征之日起计算,前两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80%予以奖励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50%予以奖励扶持。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3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扶持。
2、凡落户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工业企业,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1万元以上的,从开征之日起计算,前两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80%予以奖励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50%予以奖励扶持。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1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扶持。
第六条规费减免。
(一)环保费用:招商引资企业在项目治污设施验收达标合格后,免费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标准按最低标准执行。
(二)城建相关规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县财政按征收额的20%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凡进入县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工业项目,免收其他县权范围内各种规费。
(四)工业企业的供水、供电、通讯设施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