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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利辛经济开发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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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类型:

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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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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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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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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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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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文州大道与科技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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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利辛工业园于2003年5月19日经亳州市政府批准设立,
 
  园区位于县城西北部3公里处,规划面积2.6平方公里。2006年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规划面积调整为1.2平方公里。
 
  2013年8月份,利辛县工业园扩区获得省政府批准,2014年,更名为安徽利辛经济开发区。
 
  园区共入驻企业135家,其中89家已投产,规模企业52家。
 
  初步形成了农副产品加工、服装服饰及丝网纱门、汽车改装及零部件制造、绿色光源四大主导产业。其中,农副产品加工业以恒盛实业、浩翔农牧、上上酒业、雅韵皖酒业、绿膳坊食品为代表;服装服饰及丝网纱门业以华腾服饰、名珂尔服饰、富亚纱网、骄阳软门为代表;汽车改装及零部件制造业以扬天汽车、凯盛汽车、金路车业为代表;绿色光源产业以九州天极之光为代表。2013年,园区实现规上工业总产值52.36亿元,同比增长22.49%;规上工业实现销售收入51.95亿元,同比增长23.03%;园区四大主导产业依然是促进园区发展的主力军,其工业产值为45.67亿元,占园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87.22%。
周边配套
  2011年以来工业园区积极实施“4332”工业提升工程,即每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0亿元,完成基础设施建设3平方公里,新开工项目30个,实现工业增加值和税收两个指标翻一番。截至目前,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资金10.69亿元,修建园区道路约43公里,路网覆盖面积14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已经形成了七纵八横的道路体系,在园区范围内基本实现了“五通一平”。
政策优惠
  (一)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底价按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使用年限50年。
 
  1、进入县工业园区的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亩,税收贡献率每年每亩3万元以上,投产三年后每年每亩税收贡献要达到5万元以上。企业足额缴纳项目土地出让金后,给予以下用地扶持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下同)—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下同)、5000万元—1亿元、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5.5万元/亩、6.5万元/亩、7.5万元/亩的财政扶持。
 
  2、凡进入乡镇工业功能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税收贡献率每年每亩1万元以上,企业足额缴纳项目土地出让金后,给予以下用地扶持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分别给予4.5万元/亩、5.5万元/亩、6.5万元/亩、7.5万元/亩的财政扶持。
 
  (二)扶持方式:进入县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的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日内,县财政返还应扶持部分的30%;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返还应扶持部分的50%;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并投产的返还应扶持部分的20%,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其他优惠:
 
  1、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县政府同意,可依法抵押融资。
 
  2、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前提下,经县政府同意后,可按相关程序将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新建企业。
 
  第五条税收支持。
 
  (一)对当年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资源开采类项目),依合同约定建成并投产之日起,其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政策(经稽查查补的偷漏税款不享受此项奖励)。
 
  (二)县工业园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乡镇功能区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并建成投产的,在其建设周期内应征收的土地使用税,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其内部基础设施建设。
 
  (三)县工业园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乡镇功能区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建成投产后,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以下办法从招商引资政策扶持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1、凡落户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3万元以上的,从开征之日起计算,前两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80%予以奖励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50%予以奖励扶持。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3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扶持。
 
  2、凡落户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工业企业,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1万元以上的,从开征之日起计算,前两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80%予以奖励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50%予以奖励扶持。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1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扶持。
 
  第六条规费减免。
 
  (一)环保费用:招商引资企业在项目治污设施验收达标合格后,免费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标准按最低标准执行。
 
  (二)城建相关规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县财政按征收额的20%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凡进入县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工业项目,免收其他县权范围内各种规费。
 
  (四)工业企业的供水、供电、通讯设施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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