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三资企业、跨国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研开发机构进入经济开发区投资创业。
二、对入驻经济开发区的科研开发机构、高科技企业和三资企业,从企业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起,五年内免收地方部分的土地使用费。
三、对入驻经济开发区的科研开发机构和高科技企业,土地补偿价格按当年土地价格优惠10-20%。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由区科委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
四、注册资本1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享受国家级北京市有关优惠政策后,按企业上交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50%的同等额度,由区财政瞀安排,给予扶植和奖励。标准为15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享受期为五年;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享受期为10年;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享受期延长至合作期满。
五、注册资本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入区企业,在享受国家及北京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50%的额度,由区财政瞀安排,给予5年的扶植和奖励。
六、进入经济开发区的科研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自经营年度始,三年内每年按企业上交增值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的30%的同等额度,由区财政瞀安排,给予扶植和奖励。
七、凡为经济开发区引进项目的国内外中介机构,根据实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总额的0.5%-3%(含税)给予一次性或分期奖励,奖励奖金由经济开发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