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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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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类型:

产业园区

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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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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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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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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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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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石河子市金龙建材城4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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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石河子开发区位于天山北坡腹心地带,位于石河子市东郊,东至河滩路,西至东四路、东七路,南至北疆铁路,北至312国道,规划面积11.2平方公里。开发区1992年12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1996年自治区科委批准在区内设立高新工业技术园区,200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

地理优势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石河子市南侧,北依G30连霍高速和第二条亚欧大陆桥铁路(新疆境内称为北疆铁路),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招商产业

重点招商石油天然气化工、煤炭化工和造纸、化纤、机械制造,新能源等产业企业。

周边配套

开发区基础设施一应俱全,投资环境优越,建立了精简、高效的办事机构,全面推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的管理模式;立足高起点规划,坚持高标准建设,形成了通畅的路、电、水、气、讯等网络,生活服务、休闲娱乐等设施配套齐全。

政策优惠
第四条科技创新园为通过审定的入园企业提供以下政策扶持:
 
    (一)在科技创新园内注册的企业,经审核认定后,根据需求为其提供6、30、50平米办公场所,2年内免收,第3-5年减按50%收取租金。后续在园期间,按照标准租金90%收取。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二)贷款贴息
 
    入园企业经认定后,两年之内获得银行商业贷款,且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开支。对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三)创业指导及免费培训
 
    科技创新园协助入园企业积极申报科技项目及相关扶持资金。不定期举办创业培训指导,免费向入园企业开放。
 
    (四)财税政策
 
    1、对符合财政部等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3、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年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五)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
 
    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视具体情况分阶段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在股改结束予以20万元奖励、过券商内核并向证监会报送挂牌申请文件后予以30万元奖励、正式挂牌予以50万元奖励。
 
    (六)鼓励创新成果产业化
 
    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及自治区、兵团实际支持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兵团及师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自治区、兵团及师市实际支持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列入《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目录》的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
 
    (七)鼓励科研人员创业
 
    对科研人员携带自主知识产权自办或与他人联办科技型工业企业,给予可研、环评、安评、能评等项目前期费30%的补助,待项目投产后支付,每户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八)鼓励落户企业获得知识产权
 
    企业经开发区入园认定后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万元/项,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奖励0.5万元/项,外观设计专利0.3万元/项。取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一次性奖励1万元/项,省级科技成果一次性奖励0.5万元/项。
 
    给予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自治区或兵团级5万元,师市级2万元。
 
    (九)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经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企业规模等情况,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企业引进各类人才
 
    在开发区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天山英才”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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