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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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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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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祁连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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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是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批准的国家首批13个循环经济产业试点园区之一,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加快实施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之一,也是目前国内面积最大、资源较为丰富、唯一布局在青藏高原少数民族地区的循环经济产业试点园区。
  试验区位于青藏高原北部、青海省西北部,地处青、甘、新、藏四省区交汇的中心地带,主体为举世闻名的柴达木盆地,南有昆仑山,北、东有祁连山,西有阿尔金山,东西长约850公里,南北宽350-450公里,面积25.6万平方公里,是一个典型的资源富集地区。
地理优势
  柴达木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境内,区域面积25.6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5.6%,包括德令哈、格尔木、乌兰、都兰及天峻五市县和大柴旦、冷湖、茫崖三行委。
 
  柴达木素有“聚宝盆”美称,区域内分布有丰富的盐湖、油气、有色金属、煤炭及其他非金属矿产资源,是青海省乃至全国资源开发和推进工业化的重点地区。资源具有类型全、品位高、多组分综合矿床多、品种组合好和产业关联度高的特点,保有资源储量潜在经济价值达16.27万亿元,占全省资源总价值的95%,占全国的13%。
 
  柴达木地区是青海重要的资源开发和新型工业化发展重点区域,依托资源优势,区域内盐湖工业、油气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煤炭工业、建材工业初具规模。但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推进,柴达木资源赋存与现行的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之间的矛盾、资源消耗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矛盾、粗放式开发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矛盾等诸多矛盾日见显现。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柴达木经济可持续发展,200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将柴达木列为全国首批十三个循环经济试点产业园区之一。
 
  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柴达木的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初步建立了以公路、铁路、航空为主的交通网络;石油天然气初步形成开采勘探并举、油气并举的多元发展格局,已建成5条输气管道,具备年输气55亿方管输能力;陆续开工建设了鱼卡、大煤沟煤矿,聚乎更一露天、二井田等煤炭开发项目;建成龙羊峡-乌兰-格尔木330千伏输电线路,格尔木、德令哈、乌兰、都兰、大柴旦均实现大网供电,第二回330千伏输电线路已基本建成;兰西拉和青新光缆贯穿区域,通讯实现自动化,并形成统一的本地电话网,城镇地区全部开通移动通讯业务;现已形成以地下水为主的城镇供水、以机井为主的工矿企业供水,以调蓄水库、渠系配套为框架的农灌供水,以机井和输水管道、蓄水池相结合的农牧区人畜饮水的多种供水模式。
招商产业
  围绕石油天然气、盐湖、有色、黑色金属、煤炭等大宗资源,推进资源的综合开发、有效配置和循环利用,加速产业链的延长,加速优势产业集群的培育,重点发展油气化工,盐湖化工、黑色有色金属及冶金、煤炭及煤化工四大特色产业,推动资源开发向提高规模扩总量、综合利用上水平、精深加工上档次、产业聚集相融合方向发展。
周边配套

建设一区四园:依据柴达木地区资源分布状况、现有工业基础、交通干线布局和外部配套条件,在西部经济区规划建设格尔木工业园和大柴旦工业园,在东部经济区规划建设德令哈工业园和乌兰工业园。一是要以格尔木及周边地区丰富的油气、盐湖、黑色及有色金属资源为依托,充分利用格尔木在铁路、公路、民航、油气管线布局中的枢纽地位,以石油天然气工业小区、盐化工业小区、冶金工业小区为支撑,建设格尔木工业园。二是要以德令哈周边丰富的盐、石灰石、煤炭资源为依托,充分发挥德令哈在资源组合上的地缘优势

政策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当前经济全球化呈现新特点,我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尽快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制定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作用,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下同)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九)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指导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中央编办、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建立飞地园区,对收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
  四、便利人才出入境
  (十三)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2018年,制定出台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2017年下半年,制定出台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制定出台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营商环境
  (十五)抓紧完善外资法律体系。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清理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或条款。(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完善中央及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大商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力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简化程序,放宽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为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我国引资新优势,促进利用外资实现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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