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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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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类型:

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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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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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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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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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S308新长北线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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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是经河南省政府批准及国家发改委首批公告的省级开发区,是我国中部地区首家省级中国开发区协会理事单位。2008年在新乡经济开发区基础上组建了新乡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2009年2月被省政府列入第一批省级产业集聚区,规划用地19.04平方公里,目前已建成区面积11.9平方公里,区内有22个行政村,城镇人口8.6万人,直接管理的行政村10个,人口1.2万人,基础设施建设已累计完成20亿元投资,建成"八纵九横"的道路格局,实现了"八通一平"。

地理优势

  河南新乡经济开发区位于新乡市南端,地处中原腹地,紧邻河南省会郑州,京广铁路、新焦铁路、新荷铁路、太石铁路在此交汇,107国道、106国道、京珠高速公路、济东(济源-东明)高速及正在规划建设的石武高铁、阿(内蒙古阿荣镇)-深(深圳)、新(新乡)-陵(山西陵川)等高速公路穿境而过。方圆600公里以内重要城市有北京、天津、武汉、西安、石家庄、太原、济南、合肥、徐州、保定、洛阳、襄阳等,从新乡出发,1个半小时左右即可通达郑州、开封、安阳、焦作、鹤壁、濮阳、济源、菏泽等城市,4-6个小时即可通达北京、天津、西安、济南、武汉、石家庄等城市,沿京珠高速公路南行,距新郑国际机场不足100公里。

招商产业
  河南新乡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强力实施项目引资双带动战略,大力发展工业经济,已形成振动、医药、化工三大特色主导产业,振动机械产业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振动设备制造基地,省八大装备产业集群之一,新乡市七大产业集群之一,产品涉及45个大类近千个品种,市场占有率、产品生产及研发能力在全国已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化工产业以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为首,其产能达全国前5位,位居河南省首位,是国内第一个在新加坡和香港上市的化肥企业;医药产业因华星药厂、新谊药业、恒久远药业等而在全国享有盛名,肌苷及青霉素产量达到亚洲第一。
周边配套
 
  截至目前,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资85亿元,已形成了"8纵13横"主次干道网络和完善的供电、供水、通讯等配套设施。
 
  基础设施齐全
 
  道路:建有"十纵九横"的城市道路近100公里,初步建成了道路环形网,并有与国铁新荷铁路相连的8.3公里长铁路专用线;
 
  运输:建有辐射全国的日物流量超千吨的综合类产业物流园;
 
  排污:区内雨污分流,远期可日处理污水15万吨的区域性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
 
  供热:实行集中供热,建有日供气量70吨的集中供热中心;居住:按照城市化的标准建有3个新型城市社区,2000余套供企业职工生活居住的公租廉租房已建成,建有以补源调蓄湖暨水系改造工程为核心的商务区和特色商业区。
 
  通讯:完善发达的固定通讯、移动通讯、数据传输服务。
 
  土地储备丰富
 
  园区现有已收储到位的国有未利用沙荒1万多亩,土地平整坚实,各项指标满足企业需求,企业可随时进场施工。
 
  人力资源充足
 
  园区建有以新乡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的职业教育培训园区,现有在校生3万余人,三年内将达到12万人,是中部地区最大、最具影响力的产业工人教育、培训、输出基地。可为各类企业提供充足的经过培训的工人。
 
  集聚载体高端
 
  经开区是省政府授牌的台湾工业园和加工贸易承接区,为中原经济区内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之一。区内还规划建有加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建集办公、研发、生产和职工公寓文化休闲于一体的中小企业孵化园区及电子信息产业园区。
 
  被评为"省外商眼中最佳投资园区"。
 
政策优惠
  为深入实施天放带动和项目带动战略,努力营造低成本、回报快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形成大开放、大发展的格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鼓励对象
 
  (一)县域外的法人、自然人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方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到我县进行投资新办的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简称域外投资企业)。
 
  (二)县域内独立核算和纳税的限额以上企业(以下简称限额企业)。
 
  (三)引进项目、资金的县内企业法人代表(以下简称引资县内企业法人代表)。
 
  (四)引进项目、资金、技术的中介人(以下简称引资中介人)。
 
  (五)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二、奖励办法
 
  (一)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在1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二年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七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二)凡在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在享受所科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期间,凡当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20%奖励给直业;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的,30%奖励给企业;1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40%奖励给企业;200万元以上的,50%奖励给企业。
 
  (三)鼓励县域内企业广泛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引进外来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县内企业,县政府根据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四)对引进项目、资金、技术的中介人,县政府根据项目、资金规模奖励中介人。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实际到位部分的千分之五奖励中介人;引进的内资项目,扣除土地投入成本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千分之四奖励中介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一次性投资1亿元的或国内外领先的先进技术企业,给予重奖。
 
  三、用地办法
 
  (一)我县限额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新征土地可享受"准零地价办法"(企业一次性垫征地成本费用,自新项目开业之日起,地方财政逐年全额奖励企业新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直至完全冲低企业所垫付的征地成本费用为止,使企业实际用地成本为零)。
 
  (二)凡在经济开发区办的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先缴纳征地成本中的农民补偿部分,余款在一年内补齐。
 
  (三)凡在经济开发区办的生产性域外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征地总成本费用的20%进行补贴扶持:
 
  (1)对区域产业带动力较强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击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
 
  (四)凡享受用地鼓励办法的企业,在未冲完所垫付的征地成本费用期间,不适用奖励办法,待冲抵完成后剩余年限仍可按奖励办法执行。
 
  (五)凡一资投资1亿元或国内外领先的先进技术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四、费用减免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在申、建设期间,属于本县征收的行政事业收费全部免缴。
 
  (二)凡在经济开发区投资,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域外投资企业,在申报、建设期间,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收费,必须缴纳的,由财政部门垫付。
 
  (三)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教育附加,地方财政按己缴纳的等额资金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按规定缴纳的教育附加,地方财政按己缴纳的等额资金奖励给企业。
 
  五、服务办法
 
  (一)实行项目首谈负责。对意向投资者,由第一家接爱洽谈的单位负债提供优惠政策、厂址选择等全方位服务,尽可能满足投资各种合理、合法要求,直至项目建成投产。在项目洽谈期间,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降低地价等办法影响正常洽谈,否则,将严肃追究现任。若首谈方不能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应及时介绍给我县具备条件的单位继续洽谈。
 
  (二)实行项目审批全程代理服务制。对引进项目,有主管单位的,实行归口代理,由管理单位安排专人办妥一切手续;属辖区管理的,由辖区人民政府指定具体部门或具体人员代理办妥一切手续;属独资自带项目、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的,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办妥一切手续。
 
  (三)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政府予以挂牌保护;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除挂牌保护外,列入县城四大班子领导得点联系企业。
 
  六、组织实施
 
  (一)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外来投资企业、引资成功的县内企业法人代表、引资源共享中介人进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乡镇、县直单位、县域内企业和个人评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和服务外来投资企业先进单位,并给予奖励表彰。具体实施措施另行规定。
 
  (二)成立由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且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委、县工业局、县国土局、县科技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会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投资、资引进的确认和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外经贸局。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5年度起执行,凡县政府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县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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