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免税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进料保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入区退税
在中国境内的区外企业出口货物到区内可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从区外进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等按出口办理退税。
出口免税
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奖励
对一般商品、机电商品和高新技术商品,按出口收汇核销额每美元分别给予0.01元、0.02元和0.04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上述产品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分别给予0.02元、0.04元和0.08元人民币的奖励。
退税贴息
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进区原材料,给予优先退税,对获得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退税单据可作为贷款的担保抵押,并给予贴息。
运费补助
实行国内运费补助。
零收费
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免收省内行政事业性收费。
保险补贴
河南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险金额的50%给予资助。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即:出口加工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