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进区投资企业免收地方所得税。
进区投资企业创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实行"5免5减",即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50%以上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进区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若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工业开发区内再投资,兴办企业或者扩大再生产,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50%,其中,再投资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产品出口项目的,退还100%。
进区投资企业增值税中属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5返5减",即第1年至第5年先征后返;第6年至第10年,由县财政每年度末以奖励形式返还50%。
新办流通性经营企业,可比照上款享受增值税先征收后减半返还待遇。
营业税(不含金融部门中央征收部分)实行先征收入库后由县财政在一个月内按照第一年50%,第二年30%的比例予以返还。
土地使用税从受让土地之日起,5年内实行先征后返;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创汇企业土地使用税可在10年内先征后返。
进区投资生产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者购置的新建自用房屋,房产税5年内先征收后返还;工业企业依法受让的项目用地,免征契税;车船使用税5年内先征后返。
工业开发区内有权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产品转为内销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出口关税。
对在工业开发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从开办年度起,先征后返营业税2年。
生产性外商企业如发生经营亏损,经批准,可以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中弥补,下一 纳税年度的所得税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用地优惠政策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按用途分别为40-50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合同在2年内分期支付,但首期付款不低于25%。土地使用期满,企业不申请续期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公共设施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进区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的项目、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或者进行土地成片开发经营的,所需土地给予优先安排的,地价给予优惠。
进区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所兴建的地面建筑物,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
相关费用优惠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县政府权限内均免予征收。
有关奖励措施
对牵线搭桥,为工业开发区引进资金、项目的人员,由县政府按引进外资的实际到位金额的1-2%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开发区内企业当年上缴的地方税(含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以内的,按1.5%的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上缴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按2%的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凡进入工业开发区的企业,从前期立项、审批、规划、建设到后期生产经营管理,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条龙"跟踪服务;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低门槛"政策,实行收费登记制度,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进入开发区向企业收费,区内企业可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代理交纳有关费用。
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特殊项目或者遇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