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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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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类型:

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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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文井路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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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闵行开发区)创建于1983年,是上海市最早成立的两个国家级开发区之一。1986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在的闵行园区总面积3.5平方公里,是国家级开发区中占地面积最小的工业开发区。

地理优势

  地处中国最大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上海市的西南面。位于黄浦江上游, 距市中心30公里。闵行开发区在集约化、内涵式发展的同时,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的要求,突破资源约束瓶颈,积极投入临港开发。2006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闵行开发区在临港成功扩区,规划面积为13.3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现代装备工业和先进制造业。闵行开发区临港园区位于上海东南长江口和杭州湾交汇处的上海临港新城产业区内,距上海中心城区75公里。随着浦东国际机场、洋山深水港、海港新城、东海大桥、沪芦高速公路、两港大道、临港轨道交通和浦东铁路的相继规划和建成,形成了港、城、区联动发展的良好态势。

招商产业

  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发展中形成以机电产业(以轨道交通、电站设备为代表)为主导,以医药医疗产业(以血制品、常用药物为代表)和轻工产业(以食品、饮料为代表)为辅的三大产业。

周边配套
  基础设施:至1995年底,开发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日趋完善。
 
  道路交通:已建成路幅30米,4车道的主干道及路幅16米,2车道的支路共计22公里以及桥梁7座。开发区距张华浜国际集装箱码头47公里,距新建的关港集装箱码头15公里。新闵铁路支线紧靠开发区,可连接全国铁路网。开发区与虹桥国际机场相距27里。距上海市中心30公里,以沪闵快速干道直通市区及国家公路网。
 
  雨污水排放:已建成雨污水泵站5座。闵行污水处理厂扩大至日处理5万吨污水。已形成完整通畅的地下雨水排放、污水排放网络系统。经过历年运行考验,开发区内排水系统已能抵御百年难遇的特大暴雨和潮汛。“三废(废气、废渣、废水)”排放总水平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1/3。
 
  供电:新建110千伏总变电站1座,35千伏变电站1座,10千伏配电站5座,已能保障区内企业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
 
  电讯:新建2万门容量的程控电话分局,地下埋设了电讯导管。
 
  供煤气:新建煤气调压站6座,新铺设日供气量为8万立方米的煤气管道15公里,从煤气厂直通开发区。
 
  供水:闵行自来水厂已扩大至日供水量40万吨,确保开发区用水需要。
 
  绿化:总面积已达30万平方米。
 
  开发区内已经埋设包括供电、供水、煤气、通讯、雨污水排管道等各种地下管道线缆共计145公里,形成了完整的地下管网系统和变配电系统。
政策优惠
  为鼓励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促进闵行开发区产业化水平的提高,根据各项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的有关政策,结合闵行开发区实际,制定出了鼓励外商在闵行开发区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办法和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闵行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设立发展高新技术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各类研发机构,指导开发区内现有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研发分支机构;帮助研发机构引进优秀人才,解决高级技术人员的特殊困难;负责将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优先向政府部门推荐授予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负责评选并授予区内在发展高科技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功臣"荣誉称号。
  二.凡需在闵行开发区内投资设立各类研发机构,由投资方将设立研发机构的有关材料报送闵行开发区项目审批办公室,项目审批办公室应当根据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下发(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外资委批字(2000)第801号〕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外资委审批。
  三.经批准在闵行开发区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凡属研究和中试所需使用的土地和办公、实验用房,经闵行开发区项目审批办公室核定,闵联公司将给予优惠。其中,所需使用土地的场地开发费,按现有收费标准给予一定的优惠;所需租用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给予第一、二年零租金,第三年按标准租金的40%收取,第四年按标准租金的80%收取的优惠。
  四.闵行开发区内企业,经批准在企业内部投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研发部门,其研究和中试所需新增使用土地的场地开发费和办公、实验用房租金的收取标准按本办法第三款规定执行。
  五.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研发分支机构可在指定外汇银行开设外汇专用帐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六.对外商投资研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7〕791号)的有关规定,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研究发展中心,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及为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
  八.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外商投资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后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房产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十二.本办法和相应的优惠政策适用于独立的企业(公司)法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究开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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