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地方所得税超过1.5%税率的,其超过部分所得税由地方财政予以返回。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减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其总产值的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或经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从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
已缴纳所得税的40%。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投资形成的新增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分得利润,免征所得税。
五、生产性外商投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外方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 可享受区内出让地价的5%优惠;100万美元以上的,10%优惠;500万美元以上的,20%优惠。
六、内资创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缴纳的所得税返回80%,第三年到第五年返回40%。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其总产值的50%以上的,先进技术或高科技产品企业,经确认并在有效期内,所得税返回40%。
七、内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用地可享受出让地价的5%-20%优惠。
八、区内兴办的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性企业,享受国家规定减免征所得税期满后,视科研、技术开发任务,可延续三年享受返回所得税40%的优惠。
九、区内兴办的第三产业所得税予以返回40%优惠。
十、在区内投资新办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电,免收自来水增容费,减收电力增容费本市留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