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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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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类型:

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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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瑞安市上望镇下埠村开发区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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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是1994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位于瑞安市区东部沿江区域,地处瑞安市发展的中心地段,开发区规划面积7.86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区2.04平方公里,发展区5.82平方公里。开发区始终坚持“三为主,一致力”的方针,经过近十年开发建设,已初具现代化工业园区的新格局,成为瑞安市对外开放的窗口、产业升级的基地、工业经济的龙头,成为瑞安城市建成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工业的示范窗口。
  瑞安经济开发区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位于瑞安市东部沿江区域,紧接老城区,是瑞安市城市发展的中心地段,规划开发面积7.86平方公里。瑞安经济开发区享受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的优惠政策,坚持"以工业为主,利用外资为主,拓展出口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产品"的三为主方针,区内规划设置工业、商贸金融、住宅、科技、保税区等功能小区,设置若干个特色开发模块,现已具备即时进区开发的基础条件。
地理优势

  瑞安经济开发区紧依瑞安市区,东临东海,南界飞云江,北接安阳新区,地理位置优越,开发区距温州机场仅25公里;距铁路温州站35公里;区内公路直通机场,104国道紧依开发区贯通全国,即将动工的温福铁路、沿海高速公路绕区而过,交通十分便捷,兼具水、陆、空之优势。更为重要的是,瑞安市地处浙南、闽北交接处,市场辐射面广阔。瑞安经济开发区规划开发总面积7.86平方公里, 分为工业区、高新技术工业园、仓储区、港口作业区、渔港作业区、中心服务区六大功能区块。开发区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机械、服装、制药、食品加工等产业,以及水产品加工业),鼓励创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向型、规模型企业,走科工贸一体,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开发之路。

招商产业
  1、投资领域: 工业--机械制造、电子电器元器件及设备、工业自动化装备、 汽车摩托车配件、塑料制品、纺织经编、服装、工艺 美术品、食品饮料、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等。 渔业--水产品精加工、仓储和贸易。 房地产--带项目的土地成片开发、标准厂房、写字楼、商场、 住宅等。 服务性行业--银行、保险、信息咨询、广告、商贸代理、运 输、宾馆餐饮、旅游等。 基础性行业--科研机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港口码头、 城市基础设施等。
  2、 特别鼓励投资项目:
  (1)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 研机构;合资、合作兴办的
  商业、旅游、娱乐业;外 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建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
  (2)内资兴办出口创汇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
  (3)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进行种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周边配套
  交通--开发区主干道机场直通温州机场,距离仅25公里,有三十多条航线,每周一百多个航班飞往全国各地;飞云江大桥沟通浙闽两省,104国道贯通开发区西部,公路运输四通八达;沿海高速公路和金温铁路瑞安延伸段开始兴建;飞云江港口年吞吐量可达100万吨,经疏浚具备2个万吨级码头,1个国家二级渔港码头,海上交通十分方便。
  通讯--全市城乡程控电话容量达10万门,传呼通讯、移动电话发展迅速,区内已有万门程控电话分局1座,可与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及国内各地直拨通话。
  电力--开发区电力由华东大电网供电,瑞安220千伏变电所已经建成,区内现有35千伏变电所一座,近期将再建一座110千伏变电所。
  供水--日供水4.5万吨的江南水厂跨江向开发区供水。直接从飞云江上游引水的高标准水厂--江北水厂开始动工建设,建成后是开发区主要供水源。
  排水、排污--排水体制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污水经处理厂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排放飞云江。 生活依托--开发区西接老城区,北与建设中的安阳新区紧紧相依,加上以商贸、生活设施为先导的起步区建设,使开发区具备了既有完善的老城区生活、服务设施和社会保障体系为依托,又有新兴的城市新区功能为其配套等优越条件,能为进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生活、服务保障。
政策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地方所得税超过1.5%税率的,其超过部分所得税由地方财政予以返回。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减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其总产值的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或经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从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
  已缴纳所得税的40%。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投资形成的新增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分得利润,免征所得税。
  五、生产性外商投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外方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 可享受区内出让地价的5%优惠;100万美元以上的,10%优惠;500万美元以上的,20%优惠。
  六、内资创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缴纳的所得税返回80%,第三年到第五年返回40%。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其总产值的50%以上的,先进技术或高科技产品企业,经确认并在有效期内,所得税返回40%。
  七、内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用地可享受出让地价的5%-20%优惠。
  八、区内兴办的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性企业,享受国家规定减免征所得税期满后,视科研、技术开发任务,可延续三年享受返回所得税40%的优惠。
  九、区内兴办的第三产业所得税予以返回40%优惠。
  十、在区内投资新办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电,免收自来水增容费,减收电力增容费本市留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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