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分享部分的8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所得税:
1、对设在青海省境内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非盈利性条件的孵化器,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企业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条件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15%优惠税率外,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6年内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级分享部分10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级分享部分10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至第5年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级分享部分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其他税种:
4、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教育附加费。
5、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6、开发区内各类企业,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和有偿性劳务收费项目外,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