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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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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类型:

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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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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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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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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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工布民俗街与白玛岗路交叉口东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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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创办于2005年9月,总体规划面积1.28平方公里,是林芝地区经济实现自主创新发展的重点区域。位于八一镇新区318国道巴结湿地片区,海拔2900米,距离市中心2公里,距林芝机场50公里。

地理优势

园区位于八一镇新区318国道巴结湿地片区,海拔2900米,距离市中心2公里,距林芝机场50公里。

招商产业

重点招商生物制药产业企业。

周边配套

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一期建设规划总用地345217平方米,广东省第四批援藏工作队投资4400万元,初步完成道路、生物科技产业园办公楼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立足于林芝资源特点、对外开放的需要,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符合林芝地区“1231”发展思路,体制完善、环境优良、机制灵活、规模发展的生物科技产业化基地。

政策优惠
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生物科技产业园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林芝地区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及产业园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符合生物科技产业园产业导向的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园区土地按每亩6万元协议出让给投资者,并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闲置一年的,按照土地价格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确属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并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企业,在优惠地价6万元的基础上再优惠10%。
第六条 投资者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权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内可依法抵押。其产品投产5年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但转让、转租、抵押后的生产、经营、建设必须符合园区的产业导向、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等。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八条 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减免期满后,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税后由财政全额返还2年。
第九条 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第十条 从事旅游纪念品及旅游工艺品的开发生产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第十一条 从事林下资源开发和林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加工、新型材料生产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十二条 对生产型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还之列)。
第十四条 投资者(不含外商)在园区兴办企业所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金在园区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凡在林芝地区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的发展,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扶持比例为15%;超基数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例为20%;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为25%;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0%;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5%。
第十六条 凡在林芝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以50万元为基数),超基数1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35%;超基数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超基数2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
第十七条 凡属援藏引资企业,除享受园区内的优惠政策以外,也可享受自治区关于对口援藏项目建设若干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凡符合地区行署纳税大户条件的,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国外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其直接在园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省区投资者在园区开办的企业,从事鼓励投资的产业或项目,统一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二十条 园区内企业同时符合多项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其中的一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金融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30%以上的,可向林芝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二十二条 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布的所有外汇鼓励政策,其进口付汇视园区内企业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而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外汇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外汇政策,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林芝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贷款行接到申请后在5日内安排前期调查,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章 外经贸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园区内的经营企业可优先赋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生产和科技企业,可优先赋予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凡在林芝地区注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一定进出口能力的投资企业,均可向林芝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对外贸易经营。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与林芝外经贸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二十七条 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及进口关键技术设备,可向林芝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外贸贴息政策。
第二十八条 产品出口后,凡及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结汇并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的,均享受《西藏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出口贸易鼓励及奖励办法》。
第六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立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 对外来企业迁至园区和新设立企业登记注册时提交验资报告;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进行验资。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只收取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
第三十一条 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5‰的标准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0.3‰的标准征收,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工商注册登记费。
第三十二条 申请登记时(不含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内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40%以上;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第三十三条 鼓励投资者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股在园区设立企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可由股东约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且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由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章 其他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按照“相对集中、统一受理”的办法,实行“一站式”服务,为入园企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凡在园区内打工就业的外来务工者,凭有关部门证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的有关规定在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园区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外高等学校。
第三十六条 在园区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在园区落户。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三十七条 凡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注册在园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解决部分员工农转非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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