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鼓励招商引资、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为实现乐山高新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乐委发[2005]17号、24号文件精神,结合乐山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鼓励投资项目入驻高新区
(一)认真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国家《企业所得税法》政策,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给予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企业缴纳所得税高新区实得部分,前2年全额安排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及员工培训等。
(三)本着“土地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对项目用地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给建设用地。对重大工业项目,可进行统筹规划,分期供地、分期支付出让金。
(四)对区内新建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投资强度到达10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防治费、防雷减灾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费等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
(五)对国家鼓励类产业中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其法人代表2万元、5万元、15万元、25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二)经我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企业和进入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我区财政所得部分,前3年全额补贴企业,其它税种我区财政所得部分前5年按50%补贴给企业,以支持发展。对新建的各类企业技术中心,视建设情况,我区财政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
(三)区内企业达到以下条件,报市政府对企业进行奖励,同时我区财政再配套奖励50%。
1、支持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宣传品牌、申请专利,进行国际质量标准认证和产品准入认证。企业每项专利在一个国家注册的,市政府给予5000元的补贴;对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2、对参加由商务部、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及市政府同意组织的境外出口交易展会的企业,市政府对参展的每户企业在享受中央、省给予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余下部分50%的摊位费补贴;对参加其他国内大型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摊位费补贴。支持企业利用WTO规则适时申请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应诉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央、省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市政府再给予一定的资助。
3、对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确定的外贸孵化服务单位,孵化出一家出口10万美元以上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补贴3000元;孵化出一家出口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补贴5000元;孵化出一家出口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补贴8000元;孵化出一家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贴2万元。已享受中央、省孵化资金资助的孵化单位,其补贴标准低于我市标准的,市政府予以补足。
4、出口创汇企业投产后,年出口创汇首次超过3亿美元、2亿美元、1亿美元、5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中介机构、单位或个人招商引资
(一)对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带动强的重大生产性项目的中介机构、单位或个人,该项目投产后,我区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由我区财政兑现给引荐者。
(二)对引进投资额5亿元以上、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带动强的特大生产性项目的中介机构、单位或个人,该项目投产后,我区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由我区财政兑现给引荐者。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