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为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助力打造主城核心增长极,由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在高新区纳税的市场主体(机构)给予扶持,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为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的通用办法。
第二条 与本办法配套,制定高新区现代服务业、工业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机构)除享受本办法通用条款外,还可享受专项扶持办法条款。
第二章 分 则
第三条 鼓励科技创新。按照高新区管委会出台的《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鼓励办法》(渝高新办发〔2012〕70号)执行。
第四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8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30%用于奖励企业高管。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量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扶持,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30% 用于奖励企业高管。
第五条 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出口加工企业,按年出口创汇总额占企业主营收入比例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贡献额,2012—2014年按100%、2015—2017年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外贸企业出口的增量部分,除享受重庆市出台的鼓励政策外,参照市级相关政策给予扶持。企业在境外获得认证产品、注册商标的,比照市级奖励额度,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国家和省级行政机关新评定或公布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出口(畅销)品牌称号的生产企业,分别按国家50万元和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服务类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取得地理标志的商标权利人,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高新区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新评定或公布的重庆名牌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国际、国家标准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按照高新区管委会出台的《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高新发〔2012〕13号)、《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渝高新办发〔2012〕23号)执行。
第八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评定为当年度高新区“工业企业十强”的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定为当年度“民营企业十强”、“优秀科技企业”、“纳税十强企业”的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融资。积极支持企业通过高新区融资体系进行融资,协助其解决融资担保。经认定纳入高新区管委会支持企业融资体系的高新技术、高技术服务、服务外包相关企业,因发展需要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贷款基准利率50%的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民营中小企业新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扩能项目,向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不含土地成本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在不重复享受市级技改扩能政策(含项目资金和贷款贴息)的情况下,按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30%,给予三年贷款贴息。
第十条 支持企业改善生产办公条件。在高新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租用高新区管委会在石桥铺、二郎地区的下属实体资产(包括用于办公使用的写字楼、用于生产使用的标准厂房及库房),按照《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桥铺、二郎地区楼宇招商项目扶持办法》(渝高新发〔2012〕15号)执行。企业租用高新区西区各专业园区的标准厂房,按照该园区公司相关规定或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
经认定的新入驻高新区的高技术服务企业,租用高新区管委会在石桥铺、二郎地区的下属实体资产(包括用于办公使用的写字楼、用于生产使用的标准厂房及库房),按照《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桥铺、二郎地区楼宇招商项目扶持办法》(渝高新发〔2012〕15号)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扶持。
经认定的金融服务、高技术服务、中介服务、商贸物流、休闲旅游、总部经济、软件与服务外包等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其契税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向社会单位租赁的1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办法,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按照企业年税金在500(含)-1500元/平方米、1500(含)-2500元/平方米、2500(含)元/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照给予每月返还补贴5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租金的办法进行扶持,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享受专业园或者《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桥铺、二郎地区楼宇招商项目扶持办法》政策优惠的企业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发展潜力大、税收贡献多的产业项目或市场主体(机构),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3月1日至3月25日向经营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司申报。镇街、园区公司负责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于4月1日前报送牵头部门。
第十三条 复审。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审镇街、园区公司初审结果,并将复审意见于4月12日前报送高新区财务局。
第十四条 审核。高新区财务局于4月22日前完成对牵头部门复审结果的资金专项审核,并会同牵头部门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审定。由本办法和配套专项扶持办法各牵头部门将部门审核意见统一提请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拨付。经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由高新区财务局按有关办法拨付。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对既适用上级机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除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外不重复享受。
同一事项(如获得奖励、称号或通过认证等)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
本办法高新区扶持奖励部分,视作同一产品、项目、标准市级以上相应资助、奖励的配套。
本办法涉及区级财政贡献扶持奖励,兑现时须扣除高新区对该企业各类资助、配套和奖励的额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区级财政贡献额如无说明,均指企业主体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技改扩能、管理层培训激励等。
第二十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自享受扶持办法政策年度起,须在高新区经营并纳税八年以上,凡经营期未满八年而撤资、迁出高新区的企业,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给予全额追回。
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新引进、新认定、新评定”企业,指2012年1月1日以后每年新纳入高新区税收征管的独立核算企业,不含将现有企业拆分或变更注册名称而设立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中央或市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有关规定,且财务制度健全,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原高新区内同类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原高新区内政策条款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高新区财务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财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