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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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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类型:

产业园区

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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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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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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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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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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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南坪万寿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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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重庆高新区于199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首批5个国家综合改革试点开发区,先后被评为全国先进高新区、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高技术服务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重庆都市发达经济圈核心区、两江半岛中心地带、成渝经济区重庆门户,是重庆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要基地。
 
  2010年10月,重庆高新区管委会重新组建,新规划面积73平方公里,其中:东部石桥铺、二郎改造提升区20平方公里,西部金凤、含谷、白市驿组团拓展开发区53平方公里。经过二十年的发展,重庆高新区已形成良好的产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完善的配套体系,站在了加快“二次创业”、推进跨越式发展的新起点。
地理优势
  坚持东西并举,以东部提升改造区和西部拓展开发区“双轮驱动”,合理空间布局,科学规划实施。改造提升区:按照“一轴、两核、四片区”的总体布局,对石桥铺、二郎地区进行空间再造和产业重构。“一轴”,指以成渝高速公路为轴线,打造“生态廊道”和“产业通道”。“两核”,指打造石桥铺、二郎两个核心区,将石桥铺地区建成长江上游的IT数码中心,二郎地区大力推进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型企业总部经济发展。
 
  “四片区”,指六店子、高庙、奥体中心、彩云湖周边等四个综合配套片区,作为两核溢出效应的承接地,着力完善居住、娱乐、健身、休闲、购物等基本功能,发展以生活配套为主的现代服务业。拓展开发区:按照“一区多园”的思路和“市场导向、创新驱动、集约发展、效益领先”的目标,以成渝高速公路为纽带连接,在西部金凤、含谷、白市驿组团合理布局建设电子信息产业园、生物医药园、装备制造园、现代物流园、研发总部园等新兴产业园区,打造国家级综合型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中国西部唯一的直辖市——重庆都市发达经济圈核心区、两江半岛中心地带,是成渝经济区重庆门户,重庆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要基地。
 
  重庆高新区主要由东、西两大板块组成,其中:东部石桥铺、二郎20平方公里的改造提升区居重庆都市区中心,壤渝中、九龙坡、沙坪坝三区,扼渝中半岛咽喉要地,商埠云集,经贸繁荣,极具产业集聚辐射先天优势。西部金凤、含谷、白市驿组团53平方公里的拓展开发区位于重庆西部新城核心,紧邻重庆大学城、微电子工业园和全国面积最大的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拓展区地势平坦,生态秀美,是重庆两山两江(中梁山、缙云山和长江、嘉陵江)之间的槽谷地带不可多得的投资战略要地。
招商产业

  大力发展电子信息、 生物医药和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金凤电子信息产业园,成功引进华硕电脑建设华硕中国第二营运总部,拥有重庆最大数码产品市场,构建起从研发、 制造到销售、服务的电子信息完整产业链;前沿生物、赛诺药业、泰濠制药等一批生物医药企业和格力空调、梅安森科技等一批先进制造业企业蓬勃发展;国家质检中心基地、莱佛士国际教育园等一批重大项目相继落户高新区拓展区,2011年4月重庆高新区成为西南地区首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

周边配套
  区内交通便捷,成渝高速连动巴蜀, 中环快速路、白彭公路纵通
 
  南北,高新大道、横二路横贯东西,九龙坡港水陆联运,轻轨、铁路畅通无阻。依托重庆“渝新欧”国际铁路联运大通道、全国五大枢纽机场之一的江北国际机场,高新区汇集形成水、陆、空无缝连接的立体交通网络,便捷通达世界。与市区供电局建立战
 
  略伙伴合作关系, 燃气、供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高标准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高新区舒适宜居,市场繁荣,坐拥彩云湖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和重庆奥体中心,协信·天骄城、美因河谷等一批高端房产舒适宜居,中新城上城、居然之家等大型商贸企业建成开业,拥有IT、机电、汽配等各类专业市场24家,四星级以上酒店5家。
政策优惠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为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助力打造主城核心增长极,由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在高新区纳税的市场主体(机构)给予扶持,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为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的通用办法。
 
  第二条  与本办法配套,制定高新区现代服务业、工业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机构)除享受本办法通用条款外,还可享受专项扶持办法条款。
 
  第二章  分  则
 
  第三条  鼓励科技创新。按照高新区管委会出台的《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鼓励办法》(渝高新办发〔2012〕70号)执行。
 
  第四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8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30%用于奖励企业高管。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量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扶持,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30% 用于奖励企业高管。
 
  第五条  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出口加工企业,按年出口创汇总额占企业主营收入比例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区级财政贡献额,2012—2014年按100%、2015—2017年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外贸企业出口的增量部分,除享受重庆市出台的鼓励政策外,参照市级相关政策给予扶持。企业在境外获得认证产品、注册商标的,比照市级奖励额度,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国家和省级行政机关新评定或公布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出口(畅销)品牌称号的生产企业,分别按国家50万元和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服务类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取得地理标志的商标权利人,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高新区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新评定或公布的重庆名牌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国际、国家标准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按照高新区管委会出台的《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高新发〔2012〕13号)、《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渝高新办发〔2012〕23号)执行。
 
  第八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评定为当年度高新区“工业企业十强”的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定为当年度“民营企业十强”、“优秀科技企业”、“纳税十强企业”的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融资。积极支持企业通过高新区融资体系进行融资,协助其解决融资担保。经认定纳入高新区管委会支持企业融资体系的高新技术、高技术服务、服务外包相关企业,因发展需要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贷款基准利率50%的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民营中小企业新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扩能项目,向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不含土地成本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在不重复享受市级技改扩能政策(含项目资金和贷款贴息)的情况下,按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30%,给予三年贷款贴息。
 
  第十条  支持企业改善生产办公条件。在高新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租用高新区管委会在石桥铺、二郎地区的下属实体资产(包括用于办公使用的写字楼、用于生产使用的标准厂房及库房),按照《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桥铺、二郎地区楼宇招商项目扶持办法》(渝高新发〔2012〕15号)执行。企业租用高新区西区各专业园区的标准厂房,按照该园区公司相关规定或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
 
  经认定的新入驻高新区的高技术服务企业,租用高新区管委会在石桥铺、二郎地区的下属实体资产(包括用于办公使用的写字楼、用于生产使用的标准厂房及库房),按照《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桥铺、二郎地区楼宇招商项目扶持办法》(渝高新发〔2012〕15号)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扶持。
 
  经认定的金融服务、高技术服务、中介服务、商贸物流、休闲旅游、总部经济、软件与服务外包等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其契税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向社会单位租赁的1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办法,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按照企业年税金在500(含)-1500元/平方米、1500(含)-2500元/平方米、2500(含)元/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照给予每月返还补贴5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租金的办法进行扶持,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享受专业园或者《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桥铺、二郎地区楼宇招商项目扶持办法》政策优惠的企业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发展潜力大、税收贡献多的产业项目或市场主体(机构),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3月1日至3月25日向经营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司申报。镇街、园区公司负责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于4月1日前报送牵头部门。
 
  第十三条  复审。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审镇街、园区公司初审结果,并将复审意见于4月12日前报送高新区财务局。
 
  第十四条  审核。高新区财务局于4月22日前完成对牵头部门复审结果的资金专项审核,并会同牵头部门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审定。由本办法和配套专项扶持办法各牵头部门将部门审核意见统一提请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拨付。经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由高新区财务局按有关办法拨付。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对既适用上级机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除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外不重复享受。
 
  同一事项(如获得奖励、称号或通过认证等)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
 
  本办法高新区扶持奖励部分,视作同一产品、项目、标准市级以上相应资助、奖励的配套。
 
  本办法涉及区级财政贡献扶持奖励,兑现时须扣除高新区对该企业各类资助、配套和奖励的额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区级财政贡献额如无说明,均指企业主体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技改扩能、管理层培训激励等。
 
  第二十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自享受扶持办法政策年度起,须在高新区经营并纳税八年以上,凡经营期未满八年而撤资、迁出高新区的企业,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给予全额追回。
 
  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新引进、新认定、新评定”企业,指2012年1月1日以后每年新纳入高新区税收征管的独立核算企业,不含将现有企业拆分或变更注册名称而设立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中央或市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有关规定,且财务制度健全,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原高新区内同类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原高新区内政策条款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高新区财务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财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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