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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经济开发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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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广元,古称利州,地处四川盆地北部边缘,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位于成都、西安、兰州、重庆四大省会城市之间的腹心地带,周边与陕西汉中、宝鸡、甘肃陇南、四川绵阳、巴中、南充等地市相邻,是四川唯一的北部通道,是川、陕、甘三省结合部区域经济中心,是沟通大西南与大西北的重要综合交通枢纽和物资集散中心。广元于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地级市,辖利州、元坝、朝天3区和青川、旺苍、剑阁、苍溪4县,幅员面积1.6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307.4万。广元境内宝成铁路复线纵贯南北,国道108线、212线在市区交汇,成广高速公路全线贯通,广元机场即将通航,广元火车站处于郑州铁路局与成都铁路局的交汇处,为国家一级编组站,现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交通运输体系,随着广巴、广南、广宁、广甘高速公路的开工建设和兰渝铁路、成都—西安城际快速列车通道的建设,广元正加速成为四川唯一拥有铁路与高速公路双十字交叉型的地级市。
 
  四川广元经济开发区是国家发改委2006 年第三批公布的省级重点开发区,是以发展工业为主,兼备现代物流和旅游开发为一体的新型综合性经济开发区,距广元中心城区1.5公里,规划面积为 22.7平方公里,目前拟拓展到近40平方公里,总人口3.6万人。目前开发区规划发展了袁家坝有色金属工业园区、王家营都市工业园区、宝昭建陶工业园区、下西现代物流园区、惠家沟居民新区等4个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集中区和1个园区集中配套生活服务区,主要发展有色金属、食品饮料、电子、机械、建筑陶瓷等五个主导产业。开发区拟拓展区域将围绕医药、建材、化工、汽车零部件、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建立专业园区。袁家坝有色金属工业园(包括建材工业园)建设以启明星为龙头的现代铝加工基地,规划4.3平方公里,主要发展电解铝、铝合金、铝制品等有色金属产业和新型建材产业。现电解铝生产能力已达到12万吨、铝加工10万吨,到2011年,该园区达到年产37万吨电解铝、20万吨铝加工生产能力,高精铝板、带、箔精加工将达10万吨,铝业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利税近10亿元,打造成为百亿工业园区。王家营都市工业园(含塔山湾军民产业结合园)规划2平方公里,重点发展以娃哈哈为龙头的食品、饮料产业,以长虹欣锐为龙头的电子、机械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到2015年,园区年工业产值力争达到100亿元。宝昭建陶工业园规划2.2平方公里,依托广元丰富的陶土资源,重点引进建陶、机械、矿山开发等项目,发展以中高档为主的建筑陶瓷和卫生洁具,形成50-60条陶瓷生产线,年产陶瓷1.25亿平方米,到2015年,园区产值力争达到50亿元。下西现代物流园规划1.26平方公里,主要利用火车货运站、高速公路出口等优势,大力发展仓储、配送、专业运输、装卸、专业交易、就地加工等现代物流产业。力争到2015年,该园区实现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惠家沟居民新区依托惠家沟和利州西路,规划建设居民新区和工业园配套生活服务区,拆迁户、危房户和部分企业员工进入居民新区,入住居民达到15000人以上。规划建设商场、超市、餐饮、医院、学校等服务配套项目,开发职工公寓和出租屋,使园区工人在该区域集聚,基本建成园区配套生活服务区。通过近两年的发展,2007年开发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2亿元、工业总产值40亿元、工业利润4亿元,实现税收2.2亿元。2008年,开发区将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6亿元、工业总产值50亿元。2011年,将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42亿元、工业总产值160亿元、工业增加值40亿元。到2015年,将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43亿元、工业总产值527亿元、工业增加值137亿元。
地理优势
  公路全市现有公路总里程7368公里(国道546公里、省道258公里、县道2257公里、乡道1203公里、村道公路3069公里、专用道8公里),现有等级公路2707公里,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379公里,占国省县乡公路总里程的8.9%;现有高级、次高级路面公路2647公里。每百平方公里拥有公路44.43公里,每万人拥有公路23.82公里。全市230个乡镇全部通公路,其中83个乡镇通油路或水泥路。全市2208个行政村通公路的达到595个,占行政村总数的27%,其中,有259个行政村通油路和水泥路,占行政村总数的10.5%。
 
  道路运输全市现拥有营业性运输车辆11613辆,其中货车8931辆、客车2072辆、出租汽车610辆。到2006年底,全市道路运输客运量达2842万人、旅客周转量达15.7亿人公里;道路运输货运量达1971万吨、货物周转量达10.7亿吨公里。全市拥有各类汽车客运站124个(其中,一级汽车客运站1个、二级汽车客运站7个、三级汽车客运站13个、四级汽车客运站39个),全市现有客运班线418条。
 
  水路运输全市现有通航河流4条(嘉陵江、白龙江、东河、清江河),通航河流总长568.6公里,常年通航里程483公里,有大水库2座,即白龙湖和升钟水库。全市有船乡镇110个,有渡口252处。全市有各类船舶1968艘5295千瓦10972总吨,其中,客、渡、货运船舶774艘。全市有港口2座(广元港、苍溪港),有乡镇客渡码头84座,主要分布在四县三区的支小河流、水库之中。嘉陵江渠化工程完工后,500吨以上船舶能够直达上海,广元将成为距西北最近的内河港口。
招商产业

  广元开发区作为全市的产业发展区,在工业方面将重点发展有色金属、食品饮料、电子机械和建筑陶瓷产业,同时大力发展物流业。2008年,我区将新开工建设821厂电解铝生产线异地技改项目等4个铝产业项目,长虹欣锐电源等4个电子机械项目,高金食品等3个食品饮料项目和陶瓷制造项目以及4个物流项目。计划总投资45.6亿元,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新增销售收入126亿元,利润近10亿元,税金近9亿元。

周边配套
  依托惠家沟和利州西路,规划建设居民新区和工业园配套生活服务区,使拆迁户、危房户和部分企业员工进入居民新区,入住居民达到15000人以上。依托惠家沟和利州西路,规划建设商场、超市、餐饮、医院、学校等服务配套项目,开发职工公寓和出租屋,使园区工人在该区域集聚,基本建成园区配套生活服务区。
 
  邮政通信
 
  邮政主营业务收入完成6.46亿元,增长9.3%。电信主营业务收入5.86亿元,增长9.1%。年末电话(座机)用户50.33万户(含小灵通),比上年增长4.5%,其中:住宅38.66万户,增长15.3%。移动电话68.78万部,增长16.1%。电话普及率达到35部/百人。宽带用户4.2万户。建成政府信息资源网、政府系统办公业务网、金税、金卡网络系统普遍推行,电视监控、智能防盗系统普遍推广。
政策优惠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境外、市内外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市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优惠对象
 
  凡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和兴办企业,且实际完成投资资金的,除国家法律有规定的外,不受行业、类别、参股比例、所有制形式、内外销比例的限制,同时,除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财税优惠
 
  (一)对设在我市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我市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或再投资经营期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第3年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安排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第4至7年,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启动我市境内的长期停产或长期亏损或严重资不抵债的工业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在30%以上的,也可享受以上政策。
 
  (四)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的第1至4年,由同级财政将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安排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第5至8年,由同级财政将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70%安排上述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五)新办高新技术、工业生产、农业产业化和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收入起的3年内,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参照其每年上缴增值税中地方所得税部分的50%安排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另从实现销售收入第4至6年,由同级财政每年参照其上缴增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上述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六)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除按国家有关减免税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执行外,其余由主管税务部门按税收政策规定征收入库,再由同级财政核实后,按实际征收入库数相应比例安排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七)年使用我市劳动力在400人(含40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贸物流项目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批准,从投产之日起,地方财政3年内给予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贴息扶持。
 
  (八)各级财政建立的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支持企业技改的贴息以及科研开发资金、争取的技术改造和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本地企业和外商、外来投资企业同等享受。
 
  三、用地优惠
 
  投资者可以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采取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租赁使用和行政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坚持科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对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障。此外可给予以下优惠:
 
  (一)所有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地价款,可按所用地基准地价的不低于70%收取。
 
  (二)对投资额大、产业链条长、带动作用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用地,可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情况,经政府同意的可按收支两条线原则,按征地成本价出让,低于法定优惠基准地价的部分,作为政府对企业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补贴,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支出。但企业未能达到约定的投资额、用工人数等情况时,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三)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规定缴清划拨价款及各项规费后,即可进场建设,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新建和扩建生产性企业时,利用原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继续划拨使用。
 
  四、投资保障与服务
 
  (一)企业投资经营和发展所需水、煤、电、气、通讯设施货物运输保障等,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规划和建设,并在项目开工前落实到位。对需新铺新设的基础设施,要在与企业约定的时限内落实到位。
 
  (二)已批准注册的外商和外来投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外来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及家属常住户口手续,免收入户费,其子女入学享受市内学生同等待遇。
 
  (三)金融机械要提前介入企业投资活动,积极主动参与项目评估,对可行项目及时申请立项,及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四)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执行。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凡目录外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目录内属地方所得的行政性收费,只能免收或只收取工本费;属事业性收费的,一律按低限标准的50%收取。
 
  (五)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对企业一律实行“一站式”申办服务和限时办理制度。切实做到一个窗口办事、一个窗口收费(含罚款),阳光下作业、规范化服务。
 
  (六)企业需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洽谈签订投资协议,并承诺享受该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适时分别向市经贸委、外经贸局、市经合局提交投资协议、企业营业执照、投资者身份证明、验资报告及上年度经营、财务、纳税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税务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市级各有关部门据此落实企业优惠政策。其中,税收的减免税按税收政策规定向同级税收主管部门直接申报办理。企业同时符合多项财税扶持优惠政策条件的,选择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优惠政策。
 
  (七)对重点企业实行市级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和帮助企业解决有关问题。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检查,市直部门确需自行组织检查的,必须报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到企业检查,不得擅自查封企业财产和帐务。严格控制到企业的参观、考察、走访等活动。对投资者住所及兴办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除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及安全隐患外,不得随意检查。
 
  (八)各级政府要提供完善的社会治安环境,企业要求提供执法执纪保护和服务时,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帮助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充分保护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
 
  (九)各级纠风办及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等机构要负责及时受理和协调处理企业对有关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及工作和服务质量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十)市监察局对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投资服务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别规定
 
  (一)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高新技术、工业生产、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和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其它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市政府批准,在财税、土地、收费服务等方面给予投资者更大的优惠和支持。
 
  (二)按市场化方式配置资源的项目及企业,按公开拍卖公告中设置的条件执行,不适用本优惠政策规定。
 
  六、其它
 
  (一)对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市内原有投资企业,其享受原有优惠政策的剩余年限,可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引进投资的奖励按《广元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条款由市经合局负责解释,并制定解释细则。国家和省有更优惠的新规定的以及我市为推进产业发展制定的相关政策有更优惠条款的从其规定。市内原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四)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不再自行制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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