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入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入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入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入区的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计算缴纳。
4、入区的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计算缴纳。
5、入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
6、入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7、入区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创业中心优惠政策
1、中心企业所得税一律按15%计征,并按所缴纳所得税额,前5年由县、区设定的科技专项资金进行全额补助,后5年减半补助。此外,增值税县留成部分,自经营之日起,5年由县、区财政返还50%给企业,作为企业的研发资金,专款专用。
2、对具有发展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可帮助其申报并争取各项科技经费、科技贷款、产业化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支持。
3、中心内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等取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部分,享受第一条的相关政策。
4、对入驻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在办理特聘工作证的同时,优先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本县城镇居民户口,并免交有关费用。
5、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驻中心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与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后可优先申请贷款担保基金的支持。
6、在专业服务中心内进行研发、办公的孵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其房租第一年免交,第二年减半,超过部分按正常房租价格的70%收取。房屋租赁鉴证费免交,购买研发、孵化用房,房屋契税按应缴纳数额,由科技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7、研制开发新产品而购买的单台在5万元以内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可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但须作固定资产。对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
8、中心内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本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缓征个人所得税。
9、为进驻中心的高科技人才、专家提供居住、生活等各方面的便利。对来区创业的留学人员可提供一套公寓住宅,三年内免收房租。
10、对中心内科技型企业在研发和经营资金出现困难时,可由中心提供担保,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