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为了营造项目引进和建设的良好环境,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优惠政策、服务环境等方面加大对项目的扶持力度:
1、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优惠扶持政策:对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兴建的工业项目,将按照《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优惠扶持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税收、财政、水电等方面的扶持。
①在税收政策中,有以下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对新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生产性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新办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以及投资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上述项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等。
②在财政扶持政策中,有以下一些优惠政策,如:对企业(含内外资)新办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的6-10年内,市财政将按年度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奖励,即:一次性投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比照该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实际收入,实行“免五减五”,即前五年每年按 100%比例,后五年每年按50%的比例,由受益财政安排支出予以扶持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0.5-1亿元的,比照该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实际收入,实行“免四减四”,前四年每年按100%比例,后四年每年按50%的比例,由受益财政安排支出予以扶持企业;一次性投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0.1-0.5亿元的,比照该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实际收入,实行“免四减二”,即前四年每年按 100%比例,后两年每年按50%的比例,由受益财政安排支出予以扶持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针对国家鼓励的项目、附加值高的项目和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项目,在土地价格方面如果已经给予了一定幅度的优惠,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一般就不再优惠或者按照“免四减二”的政策酌情予以优惠(该操作办法是在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的)。
③在水电政策中,有以下一些优惠,如:对投资新办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使用城市水网减按生活用水价额执行,如自备水源则免收水资源费;对投资新办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可享受电价补贴等等。
2、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专项支持:对属于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且投资强度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市财政将按照《都江堰市扶持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重大产业项目生产建设投资补贴、重大产业化项目跟进资金贷款贴息、重点产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贴、重大产业化项目电价补贴等一系列专项资金补贴。
3、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为充分调动全市各乡镇各部门向工业集中发展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都江堰市促进工业向川苏都江堰科技产业园集中发展奖励办法》(都委发[2006]45号),对乡镇和部门向园区引进项目、项目引荐人提供有效投资信息、项目引荐人向园区引进项目都分别制定了具体的奖励办法。其中,对部门、乡镇向园区引进项目,除了在分享项目引资额、分享财政税收、分享工业增加值做出具体规定外,还增加了地价超额奖励,即园区内确定供地的基础价格,乡镇和部门在此价格基础上成功引进的项目其实际用地出让价格超过基础价部份,用于对该乡镇或部门的工作补贴或奖励。
4、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免征项目生产、科研用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若使用散装水泥,按规定返还已交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生活用房建设减半征收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建设异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若使用散装水泥,按规定返还已交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5、项目服务方面的相关政策和对项目的要求:
①政府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投资方按照立项、环评、工商注册等行政审批要求,提供环节涉及的文本资料,在行政审批中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由投资方承担。
②投资方在研发、生产、经营中引进的中、高层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入户、子女入学、入托手续,并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③投资方项目生产、生活排污达国家一级排放标准后,可直接排放。待排污管网配套后,达到国家三级排放标准后,接入排污管网。
④投资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当地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