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汇
1、区内机构的外汇账户不区分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所有外汇收入均可存入外汇账户,所有外汇支出均可从外汇账户中支付。
2、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3、区内机构可不经外汇局批准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
二、税收
1、进口免税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2、进料保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3、入区退税
中国境内的区外企业出口货物到区内可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从区外进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按出口办理退税。
4、出口免税
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5、征出口关税;
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6、水电气退税
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