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七通一平”标准对外来投资者提供项目用地,并根据具体项目的投资密度实行区别定价,最高可享受零地价优惠待遇(详见土地价格表)。同时,市政府还制定了旨在促进外来投资的详细优惠政策(铜政(2003)30号文件),外来投资者还可对照文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是主要条文节选:
第一条
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地区)来我市投资。
(一)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条
积极鼓励外来投资者对我市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的投资。
(一) 新批的外来投资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属第一、第二产业的,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奖励;属第三产业的,由同级财政按30%给予奖励;软件设计开发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奖励。
(二) 鼓励来我市兴办环保、生物医药、生态农业、新型材料等新兴产业和高科技项目以及与我市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相关联的铜加工、电子、精细化工、机械制造等产业和项目。对上述各类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
(四) 外来投资企业实施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改造,其项目贷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相关部门帮助争取国家及省有关贴息政策。
(五) 外来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转产等特定事由产生污染源,能及时治理并取得实效,治污投入400万元以上的,从污染治理资金中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以收购、兼并参与我市企业资产重组。
(一) 资产重组后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缴纳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奖励;
(二)资产重组后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缴纳的新增营业税,由同级财政按20%给予奖励;
(三)资产重组前的企业如果发生亏损,重组后亏损弥补按税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