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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园帮网> 大理白族自治州> 云南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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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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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类型:

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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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大理市东部,是1992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大理州利用特定的地缘、区位及滇西资源优势,以特殊政策强化的外引内联的对外开放窗口,按功能规划为天井商贸片区、凤仪仓储区和上登工业区三部分。2000年1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大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同时为省级大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规划建设生物制药、绿色食品加工和新材料生产三个高新技术产业园。2012年4月,为贯彻云南省第九次党代会、云南省推进工业跨越发展大会、中共大理州委七届二次全会等会议精神,落实“工业向园区集聚、园区向山地布局”的战略部署,抢抓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桥头堡”建设和云南省加快滇西中心城市建设三大历史机遇,大理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了推动工业园区跨越发展的决定,大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大理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理省级创新工业园区(含凤仪镇)合二为一,新组建大理创新工业园区,并加挂省级经济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块牌子。  国务院同意云南大理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2008年大理市海东新城区及凤仪的部份地区划归开发区,规划总面积达116.68平方公里,按功能划分为四部分。⑴天井商贸旅游片区:主要建成以商贸旅游、文化娱乐、居住、行政办公、金融保险、医疗卫生、对外交通等功能的综合性区域,已基本完成建设,成为大理市新的城市中心区。⑵满江规划区:将建成连接海东新城区与下关城区,以生命科学研究、中草药研发、加工制造以及欧洲风情园为产业支撑的产业新区;⑶上登新技术、新材料工业区:主要以新型建材、机械电子产品制造业等产业为主,重点发展新技术研发推广、新材料开发及其他低能耗,低污染、高新技术含量高、产品副加值高的新型工业;⑷海东新城区:将建成以旅游接待、会议培训、文体休闲、新型创意产业为主综合性、创新型城市新城区。

地理优势

  位于大理市东南,距城区10公里,通过大凤公路相连接。大理市面上是连接滇西八地州和通往东南亚的交通要道,320、214国道主干线贯穿全境,大理机场、广大铁路、大丽、楚大、大保高速公路的建成,使大理市作为滇西交通枢纽和北进川藏、西向南亚东南亚的通衢地位更加突出,交通更为便捷。

招商产业

  重点打造机械装备制造、烟草烟辅、生物制药、食品饮料及农副产品加工、建材、电力能源、轻工纺织、新兴产业和物流产业。

周边配套

  累计投入9000万元,供水、电力、电信等主管网站已建设完备,并已完成“三纵一横”的道路建设,可满足项目建设的相关需求。

政策优惠
  2003年,大理创新工业区(云南大理凤仪工业区)已被《云南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列为全省三十个重点工业园区之一。大理凤仪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大理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工业区专门行使规划、开发、建设和行政管理等职能。工业区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投资政策,为项目投资提供相应服务。土地按工业用地性质予以按需供地,并按项目性质、规模、技术等综合条件予以不同程度的优惠。
  大理市招商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强化招商、借助外力,加快发展,推进以“两保护、两开发”为核心的滇西中心城市建设,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规模,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后劲,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到大理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省、州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入驻我市的企业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一、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1.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30%的废旧沥青混凝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
  (3)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2.软件生产企业
  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须取得软件产品登记书)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饲料生产企业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 水果、坚果等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中药材种植;
  (4)林木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饲养;
  (6)林产品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型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l)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项目:
  (l)在我市新办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技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1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我市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扶持政策
  (一)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房 地产项目除外)。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 部分,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至五年,期满后另行制定。具体比例如下:
  1.工业生产类项目(包括科技开发类)给予50%。
  2.公共基础设施、环保类项目给予60%。
  3.商贸、物流、旅游等服务类项目企业上缴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以上一年为基数,第一年将增量部分的50%、第二年将增量部分的60%、第三年将增量部分的70%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
  (二)上述企业扶持资金中的10%-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层: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按3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 万元)的,超过50万元部分按2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部分按10%给予奖励。
  (三)企业扩犬再生产的扶持政策
  企业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再生产,新增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以上一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自企业项目备案年度起执行三至五年,期满后另行制定。
  三、土地政策
  (一)凡在大理市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和项目外),均可通过租赁、划拨、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连片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租赁价格、使用年限,可根据用地位置、产业规模、补偿与安置等因素,由市政府与投资客商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用地手续。
  (二)对投资建设市政、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开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福利等公益性服务项目所需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征转用后按最低限价划拨用地。
  (三)对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的技资者和投资企业,享有在其沿线、沿边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的优先权。
  (四)迁成本作为土地出让价格确定依据。市人民政府采取零收益的政策鼓励旧城改造投资项目。
  (五)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年限内,可以整体转让、分割转让或者出租。
  (六)对利用废弃用地、闲置土地的投资建设项目,采取免征原土地使用者闲置费的方式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七)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价格,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或不低于土地开发成本价的前提下,给予最大的优惠扶持企业发展。
  四、户口政策
  凡来大理市投资兴办企业,对投资者、合伙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其投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请落户口。设立外来投资企业及"非公"企业集体户。合同期在一年以下的用工人员,由企业统一向辖区公安分局或派出 所按暂住人口申报登记;对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用工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允许在企业所在地或居住地申办城镇户口。外商、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其内地直系亲属可申办落为城镇户口。
  五、其他
  (一)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二)外籍员工,凭申领的《外籍员工证》,享受居民待遇。 企业所有员工及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享受居民待遇。
  (三)按照"一项一策、一企一策、大项目大优惠、好项目多优惠"原则,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招商引资项目以最大限度优惠。
  六、解释权
  本规定由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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