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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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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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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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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合肥高新区)是1991年国务院首批设立的国家级高新区,面积12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0余万。合肥高新区是安徽省新兴产业门类最全、创新潜力与活力最优、金融资本最为活跃、政策集成度最高、人才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获得国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全国首家综合性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等多项国家级荣誉,2016年,在全国国家高新区综合排名中位居第7位。
 
  合肥高新区区位优势突出。北接4E级新桥国际机场,南临4A级紫蓬山森林公园,东距合肥高铁南站约10公里,西至六安市区仅半小时车程。合淮阜高速、长江西路高架贯穿而过,地铁2号线和规划中的4号、7号、8号线直通市中心。基础设施和综合配套完善,“七纵六横”主要路网全面建成,水、电、气保障能力超过现有高峰需求的50%以上。拥有合肥七中、中加国际学校、安医附院高新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国际医院、省口腔医院、质子医院、砂之船奥特莱斯等一大批优质配套,坐拥“生态绿肺”大蜀山国家森林公园,柏堰湖、王咀湖交相辉映,城区绿化覆盖率达45%,水气质量优良率稳居全市前列。
 
  合肥高新区产业体系完善。已集聚形成智能家电、汽车及配套、新一代信息技术、光伏新能源、应急、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获批建设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省智能语音、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集聚发展基地等省级以上新兴产业基地。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迅速聚集,培育了科大讯飞、四创电子、安科生物、阳光电源、国盾量子等知名企业,引进了格力电器、美的电器、惠而浦(中国)、大陆轮胎、长安汽车、晶澳、美国3M、日本NSK、新华三集团等龙头企业,一大批企业的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园区企业18000余家,其中规上企业215家,外商投资企业400余家,境外世界500强投资企业20余家。自主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603家,国家及省市创新型企业285家,上市企业18家,新三板挂牌企业46家。
 
  合肥高新区创新资源丰富。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七大创新平台中,超导核聚变中心、国家量子信息实验室、天地一体化合肥信息网络中心、分布式智慧能源集成创新中心、离子医学中心等五大平台先后入驻。园区拥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等新型协同创新平台,获批建设中德智能制造国际创新园和合肥“侨梦苑”暨侨商产业集聚区等国字号开放平台。园区企业建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22家,省级以上技术(工程)研究中心109家;万人拥有发明专利数262件,专利申请授权数连续位居全省第一;集聚国家“千人计划”23人,“万人计划”4人,省、市“百人计划”95人,省战新产业领军人才123人,获批科技部“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聚集各类科技服务机构300余家,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48家,其中众创空间25家(国家级9家),孵化器18家(国家级6家),加速器5家,孵化场地面积26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3000余家;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集聚投资基金80余支,总规模超千亿元,提供天使投、省青创资金、创新贷、政保贷等全方位、全周期的投融资服务。
 
  “十二五”期间,合肥高新区累计实现GDP1987.1亿元,是“十一五”的2.7倍,年均增长16.7%;实现工业总产值4654.4亿元,是“十一五”的2.9倍,年均增长16.4%;实现工业增加值1382.6亿元,是“十一五”的2.6倍,年均增长13.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639.8亿元,是“十一五”的2.7倍,年均增长16.9%,其中工业投资961.1亿元,是“十一五”的4倍;累计招商引资超过900亿元,年均增长11.2%;完成全口径财政收入295.4亿元,是“十一五”的3.2倍,年均增长22.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410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880元。
 
  2016年,合肥高新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62.4亿元,增速11.1%。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产值1771亿元(分成后1349.3亿元);完成规上工业增加值347.2亿元,增速10.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30.9亿元,增速8.8%;其中工业投资260.1亿元,增速16.9%。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5.8亿元,增速12.5%;完成进出口总额24.12亿美元,增速2.1%;完成招商引资263亿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4.79亿美元,工业招商引资187亿元;完成公共财政收入28.62亿元,增速15.4%,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6.84亿元,增速20.2%。
 
  “十三五”时期乃至今后更长时间,合肥高新区将始终坚持创新转型升级发展,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五大发展见行动”、“去降补”、“调转促”、“全创改”、“放管服”各项工作任务,着力打造战略性产业集聚区、创新创业引领区、产城融合示范区,力争在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当好龙头,在国家高新区中挺进前五,全力开创“财富高新、和谐高新、美丽高新”建设的新局面。
招商产业

  合肥高新区2017年支持和引导基金聚集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打造基金集聚区,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以资本牵手项目,扶持企业发展壮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合肥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1.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规模应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天使投资基金不受此规模限制),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业务资质(格),按程序在高新区上市办备案,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2.本政策支持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和引导基金发展。

  3.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

  4.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5%给予奖励。

  5.按照合肥市“1+3+5”政策文件规定,对迁入或新注册基金的管理机构,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10-30亿元(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下同)的,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规模30亿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基金,注册资本5-30亿元(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和县区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下同)的,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30亿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肥市相关文件规定申报,获批后由市级财政兑现。

  6.对于落户高新区的基金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基金引进高端人才。

  7.基金自设立起五年内,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对于贡献突出的加大奖补力度。

  8.对于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合肥市第一次购买汽车、参加专业培训的,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再给予高管人员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9.在合肥市未购房的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政策中的一项。对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最高补贴2500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可优先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租住面积不超100m2,3年内给予全额租房补贴。

  (三)引导基金支持实体企业。

  10.对在合肥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基金投资高新区企业项目,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后,每年按其投资高新区企业项目实现利润的2%给予奖励,若为有限合伙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每年按不超过投资高新区企业项目实际分红的2.5%给予奖励。

  12.对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区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风险补助,每个投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每家投资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被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职工人数应在3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一般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13.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高新区,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后,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完善配套政策。

  14.设立高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社会、民间资本投向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具体按照高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5.设立高新区双创孵化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特色化、专业化的孵化机构以及国内外知名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孵化引导基金以阶段出资方式,引导创业服务机构、龙头企业、天使投资基金等单位发起设立子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具体要求按照双创孵化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6.按照合政〔2015〕127号文件规定,明确有限合伙制基金纳税标准,采用“先分后税”方式,对于执行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对于不执行事务的自然人合伙人所获投资收益,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7.优先为基金新引进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尊重其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到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三、附则

  18.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如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由高新区财政局会同上市办负责解释。

  19.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政策优惠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加快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区,积极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高校院所向区内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对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成交价格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实际成交支付额的10%给予成果受让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高校院所通过许可向区内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对获得许可使用成果的企业,前3年按许可费用的30%给予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三)鼓励高校院所通过作价投资向区内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对作价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以上补贴适用于单项估值不低于200万元的科研成果。鼓励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进行职务科技成果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以上补贴比例增加10%,上限提高到200万元。
 
  第二条  落实科研人员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科研人员在高新区安心创业,协调税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三条  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开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高校院所所属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转移机构向区内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以转让、许可方式实现成果转移,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对按实际入股的成果价值的5%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以上补贴的50%奖励给技术转移机构中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高端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一)加大高端协同创新平台政策支持力度。对新引进并与合肥市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且在高新区落户的高端协同创新平台,高新区对合肥市政策支持进行配套,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每家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创新平台落户当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创新国有产权投资管理机制。推广安徽省全创改试点政策,支持区内协同创新平台利用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国有参股的投资引导基金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主选择对拟孵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五条  鼓励军民融合创新创业
 
  (一)支持企业参与军工装备承制。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证10万元的补贴;对新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证30万元的补贴;对取得“军工四证”的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扶持。
 
  (二)支持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发展。鼓励有关单位设立军民融合技术研究院、组建军民融合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军民融合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军民融合平台。对于新获批建设国家级、省级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国际开放合作创新
 
  (一)支持国际知名企业在区内建立外商投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限3年。
 
  (二)支持创办外资创新创业企业。对注册资本实缴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创新创业企业(外资持股比例25%以上),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贴,并参照高新区“2+2”政策体系中鼓励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业相关条款,按企业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 m2),采取“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每月不超过25元/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支持构建国际型公共服务平台。对由国内外知名机构建立并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国际型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年服务收入的10%给予国际型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100万元的平台服务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四)支持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活动。经认定,按照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龙头企业引领创新创业
 
  (一)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高端人才创业。在上述机构工作2年以上且担任高管职务或核心技术骨干的人员来高新区创办企业,其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经认定后按照A类、B类、C类三个层次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创业资助。
 
  (二)支持龙头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开放内部创新资源,提供研发平台服务,对自建并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服务的众创空间、技术研发平台、中试生产平台、检测服务平台等,经认定后参照高新区“2+2”政策体系中关于众创空间和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政策对平台主体及使用平台的企业给予补贴。
 
  第八条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双创孵化服务
 
  (一)鼓励区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场地改造成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并引进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对建成的500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1000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经认定后,前3年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场地装修补贴、运营费用补贴,3年补贴总额为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备案孵化器入驻企业,按照高新区孵化器绩效考核办法,享受高新区孵化器相关支持政策;对新备案加速器入驻企业,享受高新区创新产业园房租补贴政策。
 
  (二)支持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鼓励设立专业化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端智库等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服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社会组织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对考核优秀以上的,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建立以天使投资人为核心的创业导师体系
 
  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建立以天使投资人为核心的创业导师辅导体系(包含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和专业人士等,每名导师需与创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为创客提供各类创业辅导与培训等服务。每家创业服务机构需建立不少于10人的创业导师信息库和工作台账,并报高新区备案。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创业导师服务成效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创业导师给予2万元/人的奖励。
 
  第十条 强化知识产权对高端创新创业的引领作用
 
  鼓励区内企业申请高价值发明专利和PCT专利,对申报专利进行评审建库工作,对入库的高价值专利,给予10万元/件的奖励。鼓励区内企业申报国家专利组合专项计划和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核心企业,对新列入国家专利组合专项计划和专利导航实验区核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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