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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经济开发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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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类型:

产业园区

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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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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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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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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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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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迎宾路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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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湖南资兴经济开发区是1992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开发区。开发区内有郴资大道。许三铁路支线,分别于京珠高速和107国道、京广铁路相连,距郴州25公里,距长沙广州分别为300、400公里。

地理优势

  湖南省资兴市位于湖南省东南部,地处湘粤赣三省交汇处,是湖南对接粤港澳的前沿,是郴州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基地,处于珠三角资本扩散和产业梯度转移的重要承接带,是红三角经济圈中的重要城市。资兴经济开发区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水、电、煤炭、建材、木材等资源丰富。资兴素有“水乡、电城、煤都、林海、游乐园、基因库”的美称。国家AAAA级景区东江湖蓄水81.2亿立方米,水、火电装机容量150万千瓦;煤炭储量3亿吨,年产量300万吨;活立木蓄积量1045万立方米,年产商品材15万立方米,是全国重点林业县市之一,森林覆盖率达74%;水泥年生产能力300万吨,是湖南省重点能源基地和建材基地。开发区总规划面积15.32平方公里,设有“一区四园”,即罗围食品工业园、东江外贸出口加工园、江北工业园、资五产业园。

政策优惠
  一、项目优惠政策
 
  (一)、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依法、依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入。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报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二)、原有工业企业投资扩大固定资产的,其新增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的税收中本级政府所得新增部分,由市财政每年安排30%支持企业发展;其投资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三年内企业缴纳的税收中本级政府所得新增部分,由市财政每年安排30%支持企业发展。
 
  (三)、项目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服务性收费按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需更大优惠的项目“一事一议”。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点开发(含三星级以上酒店)的第三产业项目,自正式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税收中本级政府所得部分的30%,由市财政每年安排奖励给企业,支持其发展。
 
  (五)、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优惠。
 
  二、用地政策
 
  工业用地按国家最低出让价8万元/亩“招拍挂”供地,根据项目情况,最高可按4万元/亩从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三、水电扶持。
 
  对年用电量大于2亿千瓦时、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用电大户,可报请省物价部门批准单一电价。对落户承接园区的转移企业,可比照大工业用电标价执行。
 
  四、财政扶持。
 
  (一)市财政每年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5000万元。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要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转移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 (不重复计算)。
 
  (三)对鼓励类的转移项目银行贷款可以给予几年财政贴息,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可给予1—2年的财政贴息。
 
  五、有关规费减免
 
  (一)切实减轻园区内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除征收上缴中央、省的部分外,市及市以下部分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二)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由园区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
 
  六、 大通关扶持
 
  (一)海关全面推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试点开通“湘港两地牌直通车”,疏通转关运输渠道,力争将我市转送运输货物监管方式纳入粤港澳快速通关系统。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行驻厂检验检疫,加快口岸建设和通关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口岸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提供“一条龙”的口岸服务。
 
  (三)扶持沿海整体搬迁来郴企业。企业在沿海评定的管理类别,来郴后予以支持办理;企业在沿海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结转来郴后在新企业继续使用的,其结转设备的监管期限从原进口放行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评审合格后,可实施“型式试验+过程控制”的监管模式,免于逐批抽样检验。
 
  (五)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产品,进口时已对原料进行检验检疫且原料向成品转换过程中不易发生变化的,成品出口时可不再进行相同项目的检验检疫,缩短验放时间。
 
  七、 物流运输扶持
 
  (一)鼓励企业参与铁海联运的运营模式。2009年,市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牵头开通郴州至深圳 (香港)铁海联运,并启动海关监管的国际集装箱堆放场项目建设。
 
  (二)引进大型物流公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快北湖区物流园区建设。对新增企业,其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对本市境内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物流企业,其技改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加工贸易企业 (不包括深加工企业)实行物流运输补贴。以加工贸易方式每出口1美元补贴0.05元人民币 (以海关统计为准)。对实行海关计算机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联网费补助。对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的园区或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设补贴。
 
  八、 融资扶持
 
  (一)鼓励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出集团客户授信、“速货通”、“急融通”等新的信贷品种,同时积极创办法人代表个人信用担保、股东担保等担保方式,丰富贷款担保手段。
 
  (二)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申报发行短期融资债券融资。
 
  (三)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在国 (境)内外上市融资。对改制上市成功的,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转移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辟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五)建立健全银企会商制度,完善多层次融资结构,培育地区资本市场,为符合条件的外地内迁企业提供及时周到的融资服务。优惠收费,担保率由同期银行贷款率的50%下降到30%。
 
  九、 企业用工扶持
 
  (一)设立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补贴资金,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其中从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
 
  (二)吸引本地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到郴州务工。为市管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劳动力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完成目标任务的按100元/人、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按15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为市管工业园区在市内举办专场招聘会的,给予招聘补贴。招聘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下的,每场补贴3万元;招聘用工规模在500-1000人的,每场补贴5万元;招聘用工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每场补贴8万元。在市外举办专场招聘会的,视招聘情况给予补贴。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承接园区年度内用工需求情况,分期分批将任务下达到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保障企业用工。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鼓励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园区培训和输送人才。根据园区企业需要培训和输送技能人才,且技能人才与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单位职业培训补贴。初级技工职业培训补贴为500元/人,中级技工职业培训补贴为1000元/人,高级技工职业培训补贴为1500元/人,技师职业培训补贴为3000元/人。
 
  (五)实行校企合作,引导本地各职业学校与园区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采取工学结合、半工 (农)半读等形式,安排学生到企业滚动学习或勤工俭学,以保证企业动态员工数量稳定。按要求组织学生到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实习达到3个月以上的,按100元/人·月给予学生生产实习补贴。
 
  (六)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与市管工业园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600元/年标准予以补贴。
 
  (七)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规模以上企业或“一事一议”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参加医疗保险。企业和职工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
 
  一、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上工业、农业产业化生产性项目,从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按照第一年度实际缴纳税额中市本级所得的7%,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投资旅游景点及休闲旅游开发项目(含三星级以上宾馆),从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按照第一年度实际缴纳税额中市本级所得的5%,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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