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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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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类型:

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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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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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北京大兴工业开发区是北京市级开发区,兴建于1992年。面积10平方公里,它具有高标准的"八通一平"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道路、电信和宽带网,地貌平整。
 
  经过10年建设,大兴工业开发区以区内的北京基因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为依托,形成了生物医药、电子软件、新材料等行业在内的高科技产业及都市型工业。它正向集研发、制造和营运于一体的国际化现代产业经济区发展,构筑环京高新技术产业带上的重要链环。
 
地理优势
  大兴经济开发区所位于的北京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中国的政治、文化和金融中心,是一座拥有3000多年建城史和850多年建都史的历史文化名城,是一个充满了东方神韵与现代风采的国际大都市。
 
  在北京各市级开发区中,大兴工业开发区距市中心最近,交通便捷。这里历来是京畿要地、首善之区。大兴作为北京的直属区县已有800多年历史,是天下首邑,如今又是首都新世纪的发展空间。
 
  北京"三纵三横"快速城市道路网络分布在开发区四周,入区企业可通过其迅速享受到铁路、空运、海运服务。由开发区通往市中心的轻轨系统也已规划。
 
  经过10年建设,大兴工业开发区以区内的北京基因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为依托,形成了生物医药、电子软件、新材料等行业在内的高科技产业及都市型工业。它正向集研发、制造和营运于一体的国际化现代产业经济区发展,构筑环京高新技术产业带上的重要链环。
 
  区位:大兴工业开发区处于"点-轴"交集处
 
  根据"点-轴"理论,北京市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卫星城)、黄村卫星城的"三点"(区域发展中心),京开路、五环路、六环路和改造后的黄亦路、进京天然气管线、"南水北调"(终点在开发区附近)等多"轴"(线状基础设施),将为沿"轴"传递各"点"生产要素,进行资本技术交流而形成产业开发带,为大兴工业开发区提供了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使其迅速由城市"边缘生长式"的工业开发区向城市"内涵生长式"的科技产业园区过渡。
 
  招商产业
 
  经过10年建设,大兴工业开发区以区内的北京基因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为依托,形成了生物医药、电子软件、新材料等行业在内的高科技产业及都市型工业。它正向集研发、制造和营运于一体的国际化现代产业经济区发展,构筑环京高新技术产业带上的重要链环。
 
招商产业
  经过10年建设,大兴工业开发区以区内的北京基因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为依托,形成了生物医药、电子软件、新材料等行业在内的高科技产业及都市型工业。它正向集研发、制造和营运于一体的国际化现代产业经济区发展,构筑环京高新技术产业带上的重要链环。
 
周边配套
        北京大兴工业开发区是北京市级开发区,兴建于1992年。面积10平方公里,它具有高标准的"八通一平"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道路、电信和宽带网,地貌平整。
 
  八通:
 
  市政道路:开发区内已形成平整宽敞的道路网络;
 
  供水:两座自来水厂管网供水管接通开发区管网,保证日供水10000吨,水质符合国际饮用标准;
 
  排水:实行雨、污管道分流排放,建有日处理量为8吨的污水处理厂;
 
  天然气:管线引入区内,保证生产生活用气;
 
  电力:两座110KV双路引进变电站双路供电;
 
  供热:区内集中供热厂提供充足工业用气和采暖用气;
 
  电信:区内电信支局提供程控电话;
 
  宽带网络:区内已经开通;
 
  一平:土地地貌自然平整,地下无障碍物。
 
政策优惠
        一、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缴纳,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性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境外投资者将直接所得的利润再投入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可退还全部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四、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性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五、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可以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的第1年至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免后的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现行"外企所得税法"和"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所谓弥补亏损期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赢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九、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5年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
 
  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在本市进行资本性再投资的,可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上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免征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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