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凡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不但可享受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同时,还可享受1990年发布的《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中的优惠待遇。
税收优惠:凡符合规定的新兴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收征收所得税;经批准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90年起,5年内免征建筑税。进出口优惠:除国家限制进出口或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外,新兴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出口其生产产品,免征出口关税。经海关批准,可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创汇留成优惠:新兴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3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地方外汇分成部分留给开发区,由开发区总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贷优惠:银行对开发区内的新兴技术企业优先予以贷款支持,对外向型的新兴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用人自主权:新兴技术企业事业单位享有人事、劳动工资、收益分配、人才培训等自主权。外地优秀科技人员经批准进区工作,可报进上海市户口,经人口控制部门批准,可减免缴纳城市建设费。
这些优惠政策也赋予国内新兴技术企业与外商享有同等的竞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