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无权进区检查、收费。
二、开发区实行一条龙服务,凡进入开发区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为其办理各种证照报批手续。
三、凡设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凡设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3%的地方所得税免征。
五、经营期十年的经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经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税金在10%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享受“零地价”,即:先由企业按规定交纳该征用土地有关费用,再由开发区按财政实际收益部分退还企业,5年内退完。
七、在开发区投资10年以上的企业,其上缴税收中,开发区财政年实际收益部分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项目可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费用先由企业按规定交纳,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退还。
八、凡外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费用先由企业按规定交纳,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返还。
九、投资规模大于3000万人民币的,技术水平达到省同行先进水平的,或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国家允许投资且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由开发区财政补贴土地价的40%。
十、对暂不具备在开发区生产经营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开发区注册和纳税,在区外生产经营,享受开区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