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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出口加工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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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连云港出口加工区于2003年3月10日获国务院批准设立,2003年7月通过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联合验收,正式封关运作。坐落于国家级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东距连云港港口5公里,北靠临港产业区,310国道、陇海铁路、徐连高速公路穿区而过。该区规划总面积3平方公里,以东陇海铁路和连徐高速公路为界,分东西两部分,东区(起步区)占地面积0.7平方公里,区内道路、供水、排水、排污、供电、供汽、通信、宽带、有线电视等设施完善,同时配有现代化的标准厂房,是加工贸易类企业理想的投资场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首批国家级开发区,位于连云港市东部城区。

地理优势
  铁路
 
  火车站:连云港有连云港东站、连云港站、东海站3个客运站。
 
  目前,紧紧依托陇海铁路线,连云港铁路客运和货运列车可直通北京、上海、济南、杭州、成都、武汉、南京、青岛等大中城市,并通过京沪线、京九线、陇海线等连接中国各地。已经开工建设的铁路有宁淮连铁路(南京--淮安--连云港)连盐铁路(沿海铁路江苏段连云港--盐城--南通--上海)、青日连铁路(青岛--日照--连云港)等。
 
  航空
 
  连云港白塔商埠机场为军民合用机场,占地5平方公里,位于连云港市西25公里,东海县境内。1984年经中央军委、国务院批准,使用白塔埠机场开展航空运输业务。1985年3月26日开通第一条民用航线。
 
  连云港机场航空货运快递公司承运国内并代办国际航空货运快递业务,旅客生活服务中心为班机提供配餐业务,售票处与国内微机联网,并在周边地区设有机票代理、代办网点,为各航空公司和旅客提供优质、高效的地面服务。
 
  《连云港机场总体规划》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评审。根据规划,连云港民航机场的发展定位为区域性国际大型机场。新机场规划选址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徐圩。
 
  公路
 
  连云港是中国五大交通枢纽之一,公路对外交通已全部实现高速化,国家重点建设的同三、连霍两条高速公路在境内交汇。
 
  港口
 
  连云港港位于黄海之滨,中国沿海中部的海州湾西南岸,江苏省的东北端,位于北纬34°44',东经119°27'.港口北倚长6㎞的东西连岛天然屏障,南靠巍峨的云台山,为横贯中国东西的铁路大动脉--陇海、兰新铁路的东部终点港。与韩国、日本等国家主要港口相距在500海里的近洋扇面内,现为江苏最大海港、苏北和中西部最经济便捷的出海口、新亚欧大陆桥东桥头堡,以腹地内集装箱运输为主并承担亚欧大陆间国际集装箱水陆联运的重要中转港口,集商贸、仓储、保税、信息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沿海商港。
招商产业
  发展导向
 
  1、对港口和运输要求较高,特别是运量大、运距长的出口加工型项目
 
  2、对通关速度要求较高,特别是"两头在外"的加工型企业;
 
  3、出口产品的龙头企业
 
  4、有零库存要求的企业和采取网上订单的企业
 
  5、需要进口新的仪器设备的研发中心
 
  6、中国政府鼓励和允许的其它产业
 
  建区以来,已吸引了来自美国、法国、日本、意大利、韩国、香港等35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商投资,兴办了300多个三资企业,已形成医药、化工、纺织、食品、电子、机械、建材等优势产业。
周边配套
  该区规划总面积3平方公里,以东陇海铁路和连徐高速公路为界,分东西两部分,东区(起步区)占地面积0.7平方公里,区内道路、供水、排水、排污、供电、供汽、通信、宽带、有线电视等设施完善,同时配有现代化的标准厂房,是加工贸易类企业理想的投资场所。
 
政策优惠
  连云港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⑴税收
 
  第一条免税。在出口加工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生产所需机器、设备、模具、维修用零配件,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机器、设备、建设用基建物资、自用的办公用品,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产品、原辅料、机器设备等进口货物免税。
 
  第二条退税。在中国境内的区外企业货物出口到加工区内可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退税的优惠,从区外入区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按出口办理退税。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耗用的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第三条保税。加工区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材料全额保税。
 
  ⑵外汇管理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内货物销往境外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向境外支付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的外汇账户,不区分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⑶配额许可证
 
  第五条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和实行被动配额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
 
  ⑷海关监管
 
  第六条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实行《加工贸易手册》,改用电子账簿管理,实行每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
 
  第七条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八条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办法,实行货物在加工区海关"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模式。
 
  ⑸商检
 
  第九条对境内区外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予以免检。
 
  第十条对口岸和出口加工区之间实行一次性检疫、检验,即对进、出加工区的应检货物在加工区内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应检货物、自用办公用品和生活消费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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